《陕西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24 16:36:28  

《陕西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

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 号,以下简称“56号文”)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试点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0日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

(四)《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8]42号)

四、基本原则

(一)强化主体责任。充分调动电梯使用、维保单位自主管理能动性,提升电梯安全信息化管理水平,切实落实使用单位自行检测电梯和维保单位保障安全技术性能的主体责任。

(二)加大信息公开。整合电梯应急、监管、检验等信息平台,建立统一的电梯信息公示平台。将电梯使用、维保、检验、检测、监管等信息向社会公示,企业自我声明、承诺以及乘客最关心的安全事项等信息要重点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推动智慧监管。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强大数据分析,加大信息公示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强化电梯安全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电梯责任保险,推广电梯“保险+服务”,推动通信运营协作,提升电梯安全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四)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试点方案的基本框架,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工作,进一步明确试点内容,细化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方式和措施,有序、稳妥推进试点工作。

、试点主要内容

(一)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试点

基本思路

通过三年试点逐步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按需维保信息化监管体系,保障按需维保效果。全面支持、鼓励、推广电梯物联网远程动态监测系统的运用,全力推动基于“物联网+维保”的电梯基本按需维保模式,探索“物联网+维保+保险+服务”电梯综合按需维保模式,不断提升维护保养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服务化管理水平。

试点规划及任务

根据各地在用电梯数量和物联网建设等实际,2021年在西安市开展试点,形成初步的按需维保监管模式; 2022年以西安试点为经验,在全省扩大试点范围,完善按需维保监管模式;2023年在全省推广,建立较为成熟的按需维保监管模式。

按需维保类型及分级

参与试点的电梯维保单位以确保电梯安全运行为基础,根据电梯设备安全运行状况、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和使用单位要求,结合试点工作规定,逐台确定现场维保项目、内容和周期等。

1.“物联网+维保+保险+服务”模式(A级维护模式):对具有基于物联网(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远程监测系统,且实施电梯“维保+保险+服务”综合性服务管理的,试点单位可以通过物联网系统实时监测电梯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置电梯故障,能够实施在线检查维护的电梯,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2.“物联网+维保”模式(B级维护模式):对具有基于物联网(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远程监测系统,试点单位可以通过物联网系统实时监测电梯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置电梯故障,能够实施在线检查维护的电梯,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3.“全包维保”模式(C级维护模式):对尚不具备物联网系统,试点单位每15天能够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检查维护,并实施“全包维保”的电梯,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2个月。

4.“非全包维保”模式(D级维护模式):对尚不具备物联网系统,试点单位每15天能够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检查维护,实施“非全包维保”的电梯,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

(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

基本思路

通过三年试点逐步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检验、检测监管体系,保证检验、检测质量。采取先期小范围试点探索监管措施,中期大范围试点完善监管措施,后期全面推广的方式,分区域、分步骤实施,确保在保障检验、检测质量的前提下,有序稳妥开展试点。

试点规划及任务

为全面保障试点期间“检验、检测质量”和“应检尽检”,省市场监管局评估分析全省检验、检测能力,统一规划布局,确定试点范围,总结监管经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2021年6月底前首先在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神木市、府谷县等地进行试点,试点地区探索监管模式;2021年底前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监管措施,按照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原则,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省市场监管局适时公布试点区域); 2023年,省市场监管局在试点基础上,推广较为成熟的监管经验,完成全省范围试点工作。

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内容

1.检验、检测周期。确定的试点地区,按照“56号文”中《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电梯检测规则(试行)》要求,对新安装监督检验后6年以内电梯,每3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每2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1年检验1次、检测1次。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15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使用6年以上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办理了相关手续且停用的电梯视为在用电梯,重新启用后不改变检验、检测周期;对于办理了相关手续且停用1年以上的电梯,重新启用后应当进行1次检测,如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检测后进行1次检验。

2.检验、检测分类确定。试点期间,以试点电梯上一次(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时间为基准,确定本年度应该检验或检测。

3.更换电梯《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试点地区电梯使用单位在下次检验日期前,持有效年度检验报告、电梯维保合同、《电梯检测报告》及最近检验周期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向电梯检验机构申请更换《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经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由电梯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中下次检验日期等内容调整后发放新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4.检验、检测信息化质量安全管理。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电梯检验、检测信息化系统,须及时向监管部门上传检验检测数据、报告、公告、检验人员等相关信息,并能实现通过信息化系统杜绝不检或漏检等出具虚假报告、无资质人员或非本单位人员参与检测等情况。

电梯检验试点

试点地区的电梯定期检验工作由当地公益性电梯检验机构承担,若当地公益性电梯检验机构能力不足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省市场监管局统筹其他电梯检验机构负责该地电梯定期检验工作。电梯检验严格执行地方制定的收费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申请财政经费予以保障。

电梯检测试点

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或经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电梯检测的费用,由委托方和承担检测的单位自愿协商并进行公示。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各地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要求,细化阶段目标,完善程序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全面做实试点准备工作。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学校、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率先参与改革试点,带动其他单位积极参与。

(二)明晰职责,协调推进。各地要根据职责划分,主动牵头与各相关部门协调做好检验检测数据对接、使用登记信息共享、检验检测情况报送、维保单位社会公示等工作,帮助试点企业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各检验机构要履行公益性检验职责,积极承担本区域检验检测任务的兜底工作,尽快按照“56号文”检验检测规则要求完善作业指导文件。

(三)加强宣贯,积极引导。各地要以试点地区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为重点,正确宣传改革试点工作的目标和方向,强调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的责任义务,以及电梯检验的公益性和监督性。积极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以及社会企业完善检测条件、参与试点改革,动员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支持改革,形成社会各方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导,跟踪保障。各地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指导参与试点的维保单位严格按照确定的项目、内容和周期进行维保,加大检测工作的现场监督检查力度,规范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行为,提高工作质量。要强化试点退出机制,发现电梯试点单位出现试点中止的情况,要及时终止试点。要加强对涉及电梯按需维保和检验检测投诉举报的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自我承诺进行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的,对公益性检验机构存在违反廉洁纪律、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在信用监管系统进行公示,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对需要吊销相关资格的,逐级上报省局和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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