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问答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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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不予奖励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5-04-03 来源信息: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类: 其他

为加强对“假举报”“滥举报”等行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列举了不予奖励的六种情形:(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消费者投诉案件;(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五)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