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申报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9 09:50:04  

陕消联办发〔2021〕2号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暨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级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申报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根据《陕西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陕政办函〔2017〕36号)和《陕西省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行业、县、市)公示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要求,现就2021年度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申报公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行业、县、市)遵循政府主导、公平公开、动态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坚持“成熟一个、申报一个、公示一个”的原则。

(三)严格执行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申报公示的流程和标准。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类型为“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拟申报单位要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消费密切相关,消费者满意度、行业认同度较高,在当地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生产经营者为主。

(二)申报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其申报条件须符合《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中规定的条件。

三、申报程序

申报公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参创单位、行业根据申报条件自主向企业所在地县(区、市)级创建办进行申报,经市(区)级创建办审查通过后,由市(区)级创建办统一报省创建办审定,通过“陕西放心消费创建网”进行公示。

四、申报时限

省放心消费创建网申报通道于4月中旬开放,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市(区)创建办要高度重视申报公示工作,加强对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宣传发动,强化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二)确保质量。各市(区)创建办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成员单位的合力,确保申报公示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严防出现“重数量、轻质量”或随意放宽公示条件和标准等问题发生。

(三)动态管理。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省创建办联合相关成员单位,定期组织实地抽查。对日常监管及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或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撤销其命名、摘牌处理,并在“陕西放心消费创建网”进行公布。

联系人:李文锋、苗园,联系电话:86138158。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暨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办公室

(代 章)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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