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认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也是国家通行的贸易便利化工具。但是,虚假保证承诺、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检验检查报告、未经批准开展认证活动、虚假认证等违法行为干扰了正常的认证市场秩序。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认证相关广告活动,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对认证活动广告宣传作出以下合规提示:
一、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发布“当天出证”“当天出报告”“直出证书”“不送样检测”等涉嫌虚假认证的内容。
二、广告不得含有未经批准开展认证活动、冒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的内容,不得出现“确保通过”“保证出证”“保证合格”等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内容。
三、除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制度外,对于认证机构自行开展的认证活动及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进行广告宣传。
四、不得利用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进行广告宣传。广告中使用认证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认证认可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境外认证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六、媒体单位、广告经营单位、网络交易平台等在发布含有认证内容的广告时,应严格落实查验广告证明、核对广告内容的法定责任,认真审查相关主体资质及广告内容,不得为违法违规认证活动刊登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