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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与快速检测筛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6-30 10:12:37  

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与快速检测筛查实施细则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18号)有关规定,现将车用汽柴油等2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与快速检测筛查实施细则予以公布。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

(联系电话:029-86138662)

附件:1.陕西省车用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与快速检测

筛查实施细则

2.陕西省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与快速检测筛查实施细则

附件1

陕西省车用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监督抽查抽取样品数量4L,其中检验样品2L,备用样品2L。

2 检验依据

表1 车用汽油监督抽查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研究法辛烷值

GB/T 5487-2015

2

硫含量

SH/T 0689-2000

3

氧含量

NB/SH/T 0663-2014

4

甲醇含量

NB/SH/T 0663-2014

5

苯含量

GB/T 30519-2014

SH/T 0713-2002

6

芳烃含量

GB/T 11132-2022

GB/T 30519-2014

7

烯烃含量

GB/T 11132-2022

GB/T 30519-2014

8

密度(20 ℃)

GB/T1885-1998(2004)

SH/T 0604-2000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7930-2016 车用汽油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陕西省车用汽油产品质量快速检测筛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快速检测筛查抽取不少于600mL样品。其中1/2作为检验样品,1/2作为留存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车用汽油快速检测检验项目

序号

快速筛查检验项目

快速筛查检验方法

1

研究法辛烷值(RON)

T/CAQI 232-2021

2

烯烃含量

T/CAQI 232-2021

3

芳烃含量

T/CAQI 232-2021

4

苯含量

T/CAQI 232-2021

5

氧含量

T/CAQI 232-2021

6

甲醇含量

T/CAQI 232-2021

7

密度(20 ℃)

T/CAQI 232-2021

8

硫含量

T/CAQI 232-2021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7930-2016 车用汽油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快速筛查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快速筛查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快速筛查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快速筛查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快速筛查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快速筛查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快速筛查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快速筛查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快速筛查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附件2

陕西省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监督抽查抽取样品数量4L,其中检验样品3L,备用样品1L。

2 检验依据

表1车用柴油监督抽查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十六烷值

GB/T 386-2021

2

十六烷指数

GB/T 11139-1989(2004)

SH/T 0694-2000(2007)

3

闪点(闭口)

GB/T 261-2021

4

硫含量

SH/T 0689-2000

5

密度(20℃)

GB/T 1884-2000(2004)

GB/T 1885-1998(2004)

SH/T 0604-2000

6

冷滤点

NB/SH/T 0248-2019

7

凝点

GB/T 510-2018

8

多环芳烃含量

NB/SH/T 0606-2019

NB/SH/T 0806-2022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9147-2016 《车用柴油》 (含2018年第1号修改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陕西省车用柴油产品质量快速检测筛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快速检测筛查抽取不少于600mL样品。其中1/2作为检验样品,1/2作为留存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车用柴油快速检测检验项目

序号

快速筛查检验项目

快速筛查检验方法

1

十六烷值

T/CAQI 233-2021

2

十六烷指数

T/CAQI 233-2021

3

闪点(闭口)

T/CAQI 233-2021

4

硫含量

T/CAQI 233-2021

5

密度(20℃)

T/CAQI 233-2021

6

冷滤点

T/CAQI 233-2021

7

凝点

T/CAQI 233-2021

8

多环芳烃含量

T/CAQI 233-2021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9147-2016 《车用柴油》 (含2018年第1号修改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快速筛查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快速筛查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快速筛查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快速筛查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快速筛查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快速筛查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快速筛查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快速筛查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快速筛查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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