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市监通告〔2022〕24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对19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2〕39号),现将涉及我省2家生产、2家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宝鸡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口福豆香锅巴(油炸型膨化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生产日期:2021年3月1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2022年3月30日结案。该单位生产的不合格食品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置,且主动召回,并立即启动不合格项目原因排查整改,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罚款30000元,罚没合计30450元。
二、宝鸡商场有限公司家美佳陈仓园店经营的宝鸡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口福豆香锅巴(油炸型膨化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生产日期:2021年3月1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2022年3月29日结案。该单位经营的不合格食品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其履行了食用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
三、陕西·凤翔县面粉厂生产的雪花特一粉(小麦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0日。
(二)情况说明
经调查,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理由:抽样人员在流通环节抽取样品时,只购买并拆取1袋面粉进行取样,与《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相关规定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第四项“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四、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小寨西路分公司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购进日期:2021年12月5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2022年3月14日结案。该单位经营的不合格食品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87.3元,罚款50000元,罚没合计50287.3元。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