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21-07-01 09:17:16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部分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省政府第199号令)、《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省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委托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省政府第212号令),自2021年7月1日起,由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负责实施辖区内药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咸阳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宝鸡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安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分别负责实施本辖区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请上述区域内企业到相应部门申请广告审查,省市场监管局不再受理上述区域企业的相关广告审查申请。

特此公告。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8日




上一条:陕西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拟聘陕西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的公示

下一条:国产保健食品备案信息公示-馨润康® 铁锌多种维生素软胶囊

  1. 打印    关闭
相关资讯>>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