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告知书-陕市监信听字〔2022〕7号

  发布时间:2022-07-15 11:34:46  

陕市监信听字〔2022〕7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听证告知书

 

陕西吉盛矿业能源有限公司、霍贵云、钟锡汉、吴援、闫慧明、张安民、罗兴运:

张琳提出的陕西吉盛矿业能源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一事,已经我局调查终结,拟作出撤销2006年9月12日变更登记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撤销2006年9月12日变更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2006年9月12日变更登记材料中《陕西吉盛矿业能源有限公司第六次股东会决议》、《股东身份证明》、《陕西吉盛矿业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等3份材料上“张琳”笔迹非张琳本人所签,该3份材料为虚假材料,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在你公司涉嫌冒名登记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2006年9月12日变更登记时假冒张琳签名,侵犯了张琳合法权利,未配合调查,且未对违法行为作出改正,属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撤销你公司2006年9月12日变更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宋利东 陈晓瑗

联系电话:029—86138803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5日




上一条:关于公布调整后证明事项清单的通告

下一条:关于陕西省食药物质试点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一批)的公告

  1. 打印    关闭
相关资讯>>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