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市监信听字〔2022〕7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听证告知书
陕西吉盛矿业能源有限公司、霍贵云、钟锡汉、吴援、闫慧明、张安民、罗兴运:
张琳提出的陕西吉盛矿业能源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一事,已经我局调查终结,拟作出撤销2006年9月12日变更登记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撤销2006年9月12日变更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2006年9月12日变更登记材料中《陕西吉盛矿业能源有限公司第六次股东会决议》、《股东身份证明》、《陕西吉盛矿业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等3份材料上“张琳”笔迹非张琳本人所签,该3份材料为虚假材料,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在你公司涉嫌冒名登记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2006年9月12日变更登记时假冒张琳签名,侵犯了张琳合法权利,未配合调查,且未对违法行为作出改正,属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撤销你公司2006年9月12日变更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宋利东 陈晓瑗
联系电话:029—86138803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