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工作要求,持续保持对食品安全领域严重违法行为高压严打态势。同时,推动实施减免罚清单,坚持“重违严惩、轻微免罚、宽严相济”,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咸阳市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5年5月,咸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公司生产的巴旦木(奶油味)产品监督抽检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指标为不合格。案件调查发现,该企业巴旦木(奶油味)产品还存在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西安市某商贸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2025年4月,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对陕西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相关产品依法进行检验,发现该企业未履行监督义务造成委托生产的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不合格产品,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渭南市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4年12月,渭南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反映某公司生产的食品有异物。案件调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其山楂果肉产品中混入内源性异物山楂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宝鸡市某餐饮单位制售假冒伪劣肉制品案
2024年10月,宝鸡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某驴肉火烧门店肉制品涉嫌掺杂掺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和行刑衔接工作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五:商洛市山阳县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2025年6月,商洛市山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公司生产的纯净水产品监督抽检结果为电导率项目指标为不合格。案件调查发现,该批次纯净水产品实际为桶装包装饮用水。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稽查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