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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放心消费承诺单元建设指引(试行)》解读问答
时间:2025-12-05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0日,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了《陕西省放心消费承诺单元建设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指引》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今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印发《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国市监稽发〔2025〕14号)。为落实国家部署,我省制定印发《陕西省落实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任务清单(2025-2027年)》(陕市监发〔2025〕192号),结合我省“放心消费在三秦”行动,决定开展放心消费承诺活动,推进承诺单元规范化建设,发挥标杆带动作用,在此背景下启动《指引》起草工作。

《指引》起草过程中,深入学习中省相关政策文件,并借鉴外省经验,形成《指引(征求意见稿)》。2025年6月,书面征求各市局及省局法规处意见建议;7月,再次向各市局征求意见;9月,在雁塔区召开座谈会,听取西安市局、基层市场监管所及企业代表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30条,采纳19条,最终形成本《指引》。

二、《指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指引》共分为五章二十六条,各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明确制定目的、承诺单元定义、建设管理原则,划分省、市、县三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分工。

第二章 承诺内容及方式:明确“五个放心”承诺核心内容、申请基本条件、办理流程及标识使用规范。

第三章 动态管理:建立承诺单元监测、退出及纠错机制。

第四章 正向激励:提出信用激励、金融支持、宣传推广等激励措施。

第五章 附则:明确责任追究、解释权及实施时间。

三、什么是“放心消费承诺单元”?

答:“放心消费承诺单元”是指在本省提供与生活消费相关的商品或服务,自愿参与放心消费承诺活动的经营主体,包括街区(园区)、景区、商圈、网络交易平台等消费集聚区。

四、申请成为承诺单元需要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答:承诺单元的申请遵循自愿承诺原则,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或资质证明;有固定经营场所(线上承诺单元需有稳定的线上经营载体及运营团队),且经营时间满 1 年以上;近1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消费集聚区如何申请承诺单元?

答:街区(园区)、景区、商圈、网络交易平台等消费集聚区,申请承诺单元须由管理方统一组织申请,且集聚区内90%及以上经营主体须满足本《指引》规定的基本条件。

六、承诺单元如何申请和公示?

答:承诺单元通过“陕西省放心消费平台”如实填报主体信息、承诺内容等相关材料,由县(区)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或牵头单位信息审核后,通过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公示结束3个工作日内,由平台自动将其纳入“陕西省放心消费承诺单元库”并公开展示。

市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或牵头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网络交易平台承诺单元的信息审核、承诺公示及动态管理。

七、成为承诺单元后,能获得哪些正向激励?

答:对信用良好且承诺履行到位的承诺单元,依法减少日常监督抽查频次;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承诺单元提供丰富的信贷产品;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予承诺单元流量扶持,助力其提升曝光度;相关部门会加强对承诺单元的市场推介,组织其参与展会、促销活动,并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其商业信誉。

八、“放心消费在三秦”标识使用有什么规定?

答:标识基础样式由省级相关部门统一制定,各地可在统一样式基础上,增加地方特色内容。承诺单元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展示标识和承诺内容。鼓励各地推动标识和承诺内容融入APP等数字场景,提升公众知晓度。

九、承诺单元未履行承诺但未达到退出标准,会如何处理?

答:由县(区)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或牵头单位,及时督促其纠正,确保承诺内容落实到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哪些情形会导致承诺单元被退出?

答:单个经营主体承诺单元:存在主动申请退出、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不再经营、有行政处罚或失信记录、拒不履行承诺、因自身过错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

消费集聚区承诺单元:除主动退出、不再经营等情形外,若集聚区内经营主体年度内累计3起及以上违法失信、3起以上拒不履行承诺,或被多次投诉且不配合处理等,予以退出。

十一、承诺单元被退出后,需要做什么?

答:承诺单元被退出后,由县(区)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或牵头单位,及时将其从“陕西省放心消费承诺单元库”移出,并督促其完成线上展示页面及经营场所内 “放心消费在三秦” 标识和承诺内容的清除工作。

十二、《指引》对审核工作人员有哪些纪律要求?

答: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或牵头单位参与审核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承诺单元的相关信息;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三、2024年前已命名的省、市、县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如何与承诺单元建设衔接?

答:为保证工作连续性,2024年前已命名的省、市、县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以及“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库”内的单位,如符合《指引》中承诺单元的要求,可自愿申请纳入“陕西省放心消费承诺单元库”。

十四、《指引》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指引》自2025年10月10日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相关文件:《陕西省放心消费承诺单元建设指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