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610000MB2964081P/2025-00102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陕市监函〔2025〕365号
  • 名称 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718号建议的答复函
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718号建议的答复函
时间:2025-06-11 09:50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C类

签发人:张小平

陕市监函〔2025〕365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718号建议的答复函

韩永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规范的建议》(第718号)收悉。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结合当前监管实践及政策要求,现答复如下:

一、强化准入管理,明确业务边界

为避免公众将法律咨询服务经营主体与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相混淆,近年来省市场监管局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加强了经营主体规范:一是规范名称登记。(1)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要求,指导各级登记机关在登记经营主体名称时,要标明与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一致的组织形式用语,不得使用可能使公众误解的组织形式字样。(2)严格执行禁限用字词管理要求,对新设立或申请变更登记的经营主体,其名称中一律不得使用“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等字词。(3)对存量经营主体名称中使用“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等字词的,依法予以纠正,要求企业进行名称变更登记。二是规范经营范围登记。2019年5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启用经营范围登记新模式,对经营范围用语进行规范化条目表述,以规范条目“选择”代替原先申请人手动“填写”,并将条目内容区分为需前置审批、后置审批、一般项目(需备案)、一般项目。针对法律咨询相关业务,在经营范围规范条目表述“法律咨询”后标明“(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此条目为一般项目,无须其他审批部门审批或备案。

通过以上登记规范,提示公众在寻求法律咨询服务时,明确分辨“律师事务所”与“公司”两者的不同。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依法依规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一是强化竞争监管执法。聚焦法律咨询服务经营主体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持续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二是持续完善广告监测。将法律咨询相关媒介纳入广告抽查监测主体库,按照线索认真抓好广告内容存在虚假宣传及经营违法等行为的案件查处工作。三是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分级分类监管。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全覆盖推进双随机分级分类抽查,对法律咨询服务经营主体未按期公示年度报告的、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四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12315热线人员提供“7×24”话务服务,做好消费者投诉举报接收、分流和处理,适时做好投诉举报的催办督办,提供更高效、更便捷的投诉举报服务。近三年来,省12315平台接收涉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投诉举报403件,已办结393件。五是持续开展普法宣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为主要内容,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拓宽宣传面、提升影响力,增强公众、法律咨询服务经营主体公平竞争法律意识,引导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三、推动制度建设

1989年,司法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司发办字〔1989〕117号),明确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200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等385项行政审批项目;同年,司法部印发《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第117号),废止了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司发办字〔1989〕117号、司发〔1990〕095号和司发通〔1992〕062号三件规范性文件,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拟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规定。截止目前,相关的后续监管措施尚未明确出台。

2024年4月底,由国家司法部牵头,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针对法律咨询服务类机构进行专题调研,研究制定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有关法律政策措施。

下一步,我局就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积极向国家总局进行反映和汇报,争取得到明确答复或政策支持;同时与司法部门进行沟通,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当前法律咨询服务市场的乱象加以整顿和规范,积极回应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关注,共同维护我省法律服务市场的良好秩序。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