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610000MB2964081P/2025-00134 主题分类 工商
  •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6-25 00:00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陕市监函〔2025〕439号
  • 名称 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15号提案的答复函
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15号提案的答复函
时间:2025-06-27 09:20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A类

签发人:张小平

陕市监函〔2025〕439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

第115号提案的答复函

雷西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禁止法律服务公司非法攀附律师事务所名义承揽业务的提案》(第115号)收悉。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局工作的支持和关注。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您建议中提到的“从工商注册的入口处严格把关,有效阻断法律服务类公司非法攀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名义的通道,切实保障既有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问题

日常登记过程中,企业在选择经营范围时,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执行。“法律咨询”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7239小类,属于一般事项,从事法律咨询服务;仲裁、调解服务;仲裁和调解服务;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调解、仲裁服务;保险法律咨询及相关附属的不涉及许可审批的活动,均使用“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的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各级登记机关可以依法登记从事法律咨询服务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

2004年5月,国务院下发《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等385项行政审批项目。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17号)文件内容,法律咨询服务不在前置许可目录中。因此,法律咨询服务无需前置审批。

2021年6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明确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规定。根据《律师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您建议中提到的“工商注册部门在受理法律服务类公司注册申请时,应实施更加严格的审查程序。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使用的名称、标识等不构成对现有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侵权,如商标查询报告、品牌使用权证明、名称预审对比分析报告等,确保审查工作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问题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局)作为经营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工作中依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职做好法律咨询服务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工作。一方面,加强名称管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局及时安排各级登记机关对使用“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等字词的企业名称进行了排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予以了纠正。截止目前,我省经营主体名称均不含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相关字样。另一方面,各级登记机关,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时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实名制要求,加强身份实名认证,杜绝冒名登记问题发生。三是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范化要求,在登记注册时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予以登记,涉及法律咨询服务的经营范围统一表述为“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消除对公众可能造成的误导。经查询,截至2025年 6月24日,我省名称中含“法律咨询”字样的经营主体1112户。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严格落实《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持续严把准入关,依法依规登记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名称、经营范围等事项,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予登记。

关于经营主体登记申请提交材料问题,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印发有《市场主体登记材料规范》,对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时提交的材料做了明确规定,各级登记机关在日常登记注册工作中严格按照《材料规范》执行,不得额外增减申请材料。如果在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登记过程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使用的名称、标识等不构成对现有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侵权的证明材料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您建议中提到的“通过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名称预审阶段的有效检索比对,确保新注册企业名称不侵犯既有机构的合法权益。开发并应用智能化比对系统平台,可自动检索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司法行政管理系统以及其他官方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高效识别申请名称与现有法律服务机构名称、标识的潜在冲突,减少人工审查的疏漏,提升审查效率与准确性”问题

我局将按照您的建议,积极主动与司法部门联系,力争打通业务系统数据接口,实现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许可证信息、等核心数据的实时交互与共享。依托该信息共享机制,在企业名称预审环节,注册登记系统可自动调用司法行政部门的律师事务所名录数据库,与申请人提交的名称进行实时比对,一旦发现名称、字号存在相似或攀附嫌疑,系统将自动预警并提示审查人员进行重点核实。

四、您建议中提到的“在注册申请流程中加入法律教育模块,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在线课程等方式,向申请人普及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升其合法合规意识,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问题

省局网站和网上登记平台都有专门的《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我们每年不定期组织线下专题培训,邀请法律专家,针对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全省登记人员进行培训。培训中不仅深入剖析相关法律法规,还设置互动答疑环节,及时解答疑惑,切实提升工作人员合法合规做好企业登记注册意识。下一步,我们将持续优化法网站法律法规内容,根据实际反馈和法规变化及时更新。不断完善教育形式与内容,从源头降低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助力法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五、您建议中提到的“清晰划分法律服务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边界,明确法律服务公司在未获得特别授权情况下不得从事需律师执业资格的特定法律服务,特别是涉及诉讼代理、法律意见出具等核心业务领域”问题

《律师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据了解,司法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正在推进《律师法》修订工作,拟增设专章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同时,拟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细则中增设“法律服务行业特别条款”,将非法攀附行为纳入重点规制范围,对违法企业实施顶格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六、您建议中提到的“加强监管与执法,推动行业规范建设,提升公众教育与意识。”问题

我局将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即各级司法部门,开展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整治行业突出问题,推动行业协会完善惩戒规则,强化违规行为曝光。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实现高风险环节全覆盖。鼓励媒体参与监督,公开典型违规案例,如违规收费、私自撤诉等,强化震慑效应。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理解、关心、支持和监督!期待您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虚心接受,进一步转变作风,改进工作,提升效能,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