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610000MB2964081P/2026-00067 主题分类 质量监督
  •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6-06-18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陕市监函〔2026〕314号
  • 名称 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899号建议的答复函
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899号建议的答复函
时间:2026-06-18 16:18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A 类

签发人:高晶华

陕市监函〔2026〕314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899号建议的答复函

王浩公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规范“老头乐”等低速电动车管理的建议》(省第十四届第四次会议第899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结合市场监管职责答复如下。

一、“老头乐”等低速电动车管理现状

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这类车辆的大规模无序使用,已成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治理的突出问题。

(一)电动三轮车

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3.6条“摩托车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以电动三轮车为代步产品的“老头乐”老年代步车,产品全称为正三轮电动(轻便)摩托车应归属摩托车范畴。我国已制定发布多项电动摩托车标准,目前还在不断制修订完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8月修订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对产品种类的描述及说明,第54.摩托车(1102)“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1.车辆分类应符合GB/T15089标准规定,术语和定义应符合GB7258标准规定”电动三轮车已纳入工信部公告和强制性产品目录管理,属于强制性认证发证产品,是机动车管理范畴。

(二)电动四轮车

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或四轮低速电动车)在标准方面,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道路机动车辆标准体系,完全适用于电动四轮乘用车,工业和信息化部经研究评估,于2025年10月26日向国家标准委申请,明确终止《四轮低速电动汽车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因此,现有道路机动车标准完全适用于低速电动车,不需要在为其制定新标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低速电动车应归为道路机动车辆,但这些车辆没有按照国家对机动车管理的要求办理市场准入,驾驶人和车辆也没有实行证照管理。为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国家标准规定,汽车为“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因此电动四轮车属于汽车范畴,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鉴于四轮低速电动车尚未出台国家强制性标准,且绝大多数产品因未列入工信部《公告》而无法取得机动车登记牌照,依法严禁上道路行驶。

二、加强“老头乐”生产与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三定”方案,市场监管部门在低速电动车管理中的职责主要集中在生产源头和流通销售两个环节,核心任务是“管质量、管标准”。

一是严格准入管理。我省目前没有获得国家公告许可的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市场上销售的所谓“老头乐”,多为外省生产或非法拼装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对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目录的产品实施准入管理;二是严厉打击非法改装。对本省范围内存在的非法拼装、改装低速电动车的“黑窝点”加大打击力度。重点检查产品一致性以及是否存在“大证小用”、非法改装等情况。一旦发现无照经营或非法生产行为,将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及《产品质量法》予以取缔。三是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建立缺陷与违规产品处置机制。对于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或根据投诉举报、事故信息发现存在普遍性安全缺陷的产品,将依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启动缺陷调查与认定,并督促或责令生产者、经营者履行召回、退货、更换等义务。四是试行销售环节风险告知制度。发布《低速电动车消费风险提示》,要求经营者在售车时,必须向消费者书面告知所购车辆的真实属性、相关上路法定要求及禁止上路情形,并由消费者签字确认,从源头减少消费纠纷和后续违法上路的关键。五是加大虚假宣传打击力度。规范市场主体资格,重点查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销售“三无”产品(无厂名、无厂址、无执行标准)以及查处商家在销售中宣称“不用驾照、不用上牌”的虚假违法广告宣传行为。

三、 下一步工作计划

针对我省“无生产、重销售”的特点,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落实监管职责:

一是积极参与低速电动车标准体系建设。主动跟踪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低速电动车相关标准的制修订情况,适时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标准宣贯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是开展流通领域专项整治。 联合公安、工信等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电动三轮、四轮车销售市场专项整治。对检查中发现的未获CCC认证、不在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准入公告内的车辆型号和销售者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实现从市场销售到路面管理的有效衔接。

三是强化质量抽检力度。严格执行《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加大对低速电动车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的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质量认证违法行为,严控质量源头风险。

四是严查虚假宣传。重点打击商家在销售过程中误导消费者“无需驾照、无需上牌”的虚假宣传行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从源头上遏制违规车辆上路行为。

感谢您对我省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建议对我们完善监管机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们将以此为契机,继续加大监管力度,不断完善监管机制,为构建便捷、安全的出行环境贡献力量。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