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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市监发〔2021〕283号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
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体育局,陕西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各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1〕33 号)要求,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在检验检测监管工作中取得实效,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司法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体育局决定于2021年7月至12月在全省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联合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对象和比例
2021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总比例不低于10%,覆盖机构不少于200家。重点监管领域和抽查数量分别为:食品机构15家,公安刑事机构20家,司法鉴定机构8家,生态环境机构30家,建工建材机构40家,机动车机构20家,水利机构10家,农业农林机构20家,体育设施机构10家,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不少于27家。
二、抽查依据及重点工作任务
(一)监督抽查主要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9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监总局163号令,根据市场监管总局38号令修改)及重点领域机构补充要求、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
(二)重点工作任务:共同强化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建设,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对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联合监管。协商确定抽查比例、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对有关投诉举报案件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联合确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依据和处理程序,着力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做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规范一批”。
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关于组织开展 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2021〕33 号)要求, 对公安刑事、生态环境、建工建材、农业、水利等重点监管领域机构组织检查,重点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持续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善;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检验检测结果是否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是否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是否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对象;涉十四运、残特奥会第三方机构是否合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篡改编造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一律交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市场监管职能的及时填写案件线索移交单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涉嫌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时间安排
2021年7月至12月。分为自查阶段、监督抽查、总结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阶段。7月1日至15日,各检验检测机构从省市场监管局网站“省局文件”栏目下载《2021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按照自查表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并对机构能力参数进行统计。自查报告报陕西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及辖区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能力附表报陕西省检验检测机构信息查询及公示平台。
(二)监督抽查。7月15日至10月15日,完成参与监督抽查人员培训,评审员随机分组,确定监督抽查对象,全面开展机构现场检查并形成监督抽查报告报陕西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监督抽查中发现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在时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工作由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完成;省市场监管局将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对抽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总结阶段。10月16日至12月30日。各监督抽查组完成被检机构现场监督抽查工作,并将监督抽查报告报陕西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由评审中心汇总后报省市场监管局;各市级市场监管局于12月10日前将移交问题处置情况报省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的于结案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于12月底联合各部门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四、工作分工
本次监督抽查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厅、住建厅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陕西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市级相关部门派出观察员参与现场检查并做好配合工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优势,对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联合监督抽查。协商确定抽查比例、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共同实施现场检查,联合确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依据和处理程序并进行结果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扎实开展自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自查的重点为: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等方面。
(二)强化组织保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做好部门联合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充分评估监管风险,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抽查数量,对重点领域提高抽查比例,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顺利完成年度检验检测监督抽查任务。
(三)创新监管手段。一是加强精细化监管,注重通过举报、投诉信息主动发现线索,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加强信用监管,各市局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三是加强智慧监管,注重信息化手段的支撑作用,规范统一监管的要求和内容,提升监管效能。
(四)严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工作应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检验检测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有价证券或礼品等,不得参加检验检测机构组织的任何形式的参观或宴请等。
(五)做好宣传引导。结合监管实践,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切实形成宣传声势,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贾大平 029-86138655
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联系人:马雯瑶 029-82289802
信息查询公示平台联系人:刘耕典 029-87294737
附件:2021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司法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体育局
2021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1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基本信息 |
法人单位名称 (必须与营业执照 或法人证书一致) |
单位地址 |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 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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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资质认定的情况 |
被授权机构 名称 |
证书 编号 |
发证机关 名称 |
批准 日期 |
有效 日期 |
最高 管理者 |
最高管理者 联系电话 |
技术 负责人 |
授权 签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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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自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是否发现问题 (选择) |
问题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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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构应为依法成立,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
检查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授权文件: (1)企业性质的,应取得营业执照; (2)事业、机关应取得编办批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团法人应取得民政部门批准的社团法人证书; (4)其他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非独立法人的,应获得所属法人的授权,有授权文件及不干预检验检测活动的声明(或文件)。 (6)机构如果已经依法终止,应向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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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构依法设立的异地分支机构,应通过资质认定。 |
检验检测机构的异地分支机构应取得资质认定,分场所应纳入资质认定范围。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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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地位。 |
(1)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中应包括检验、检测或与之相关的内容。 (2)如机构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采取措施确保这些活动不影响其检验检测的独立性、公正性。 (3)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不应包含所检验检测对象的生产、销售、研发、维修等影响公正性的内容。 (4)机构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应有确保检验检测公正性、独立性以及数据、结果和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的规定。 (5)机构是否存在接受影响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公正性的行为,如利用“国家中心”牌子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政策性业务进行有违公正性的不正当市场竞争情况。 (6)机构是否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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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机构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
机构应在其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保密措施,保证检验检测活动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外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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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资质认定证书的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
(1)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能力附表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和项目参数等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检查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况。 (2)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注销或吊销,不得继续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者结果。 (3)机构应在资质认定证书授权时间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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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检验检测过程规范要求。 |
(1)机构及其人员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2)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检查是否与委托人作出约定。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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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人员管理要求。 |
(1)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2)检验检测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知识和培训经历,满足相关岗位要求;授权签字人具有满足规定要求的技术能力。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有执业资格规定或者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报告,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领域范围内签发报告。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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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数据和信息管理要求。 |
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年。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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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要求。 |
(1)现有环境、设施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 (2)现有仪器设备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 (3)现有人员能够满足检验检测需要。 (4)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各项管理文件制定合理,员工对质量管理相关要求认同、熟悉并有效运用。 (5)在环境、设施、设备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时,不存在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行为。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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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
(1)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实施检验检测活动。 (2)原始记录与检验检测报告具有可溯源性。 (3)检验检测报告用语规范,依据明确;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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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
(1)机构应制定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 (2)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以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3)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4)不存在其他错误使用资质认定标志的行为。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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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要求。 |
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以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 (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 (3)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4)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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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要求。 |
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存在以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未经检验检测; (2)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 (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 (4)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 (5)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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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规范实施分包。 |
(1)若存在分包需求,应制定有关分包规范实施的管理文件。 (2)实施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同意,分包给已经取得相关项目资质认定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情况和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3)与分包方签署的分包合同、分包方提供的完整报告应当归档,妥善保存。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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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机构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
(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内容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向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2)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等内容发生变更时,是否及时申请变更。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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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按要求上报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
(1)制定按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的制度,并按《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相关统计信息。 (2)归档保存历年上报的年度报告、统计数据,检查资质认定部门网上系统本机构提交数据的情况。 (3)核查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能力附表是否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检验检测机构查询及信息公示平台上进行公示。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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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参加能力验证。 |
制定制度,按要求参加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检查本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和结果。 |
(是/否/不适用) |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