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市监发〔2024〕201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202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
一公开”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持续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严厉打击检验检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局工作安排,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202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回头看”
(一)监督抽查范围。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专项整治检查中检查结果为责令限期改正的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为不合格的机构;2023年一般程序新获证和以告知承诺办理资质认定相关事项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监督抽查重点内容。对责令限期改正和能力验证结果为不合格的机构,重点检查是否按照要求开展整改工作,是否存在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是否存在出具不实、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情形。对新获证检验检测机构重点检查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是否存在虚假承诺或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等情形。
(三)监督抽查工作分工。“回头看”由省局统一组织监督抽查,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负责抽取监督抽查对象及选派专家组成检查组(专家劳务费差旅费由省局承担),各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选派监管人员配合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规线索组织调查处理。
二、开展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
(一)监督抽查范围。省级监督抽查的对象为全省获得省级CMA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抽查比例不少于5%,年度重点监管领域为:食品农产品、建材、成品油、粮食质检,上述领域适当提高抽查比例;涉投诉举报、未按时完成统计直报的机构列为重点抽查对象;机动车、环境监测领域单独开展专项监督抽查,省级监督抽查原则上于2024年10月30日前完成现场检查。
(二)监督抽查重点内容。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制定安全作业管理程序并有效实施,对有毒有害物质、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质有效管控;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篡改编造伪造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抽查工作分工。省级监督抽查由省局统一组织,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负责抽取监督抽查对象及选派专家组成检查组(专家劳务费差旅费由省局承担);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选派监管人员配合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省局将派员随机对现场检查进行督导。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规线索,由检查组现场移交所在地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市场监管职责范围的,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填写案件线索移交单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对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展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
各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自行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加快建立落实机构主体责任意识、属地监管责任、行业管理责任的监管体系。参照省级监督抽查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抽查比例和重点领域,加强跨部门沟通协作,合理制定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方案,抽查对象原则上与省级监督检查随机抽取的检验检测机构不重复,并于10月30日前完成现场检查。
(一)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规范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问题发现率。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
(二)强化重点领域监管。按照省局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农产品、建材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持续加大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等领域检测机构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
(三)完善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各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与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同,更好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职责。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与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的配合,压实各自职责,细化责任分工,确保检查工作落地见效。
(四)做好信用监管衔接。创新监管方式,要强化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提高监管精准性。
(五)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各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加强分析研判,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后续调查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坚持依法从严查处,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处罚结果。
四、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自纠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倡议活动”,促使检验检测机构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引导检验检测机构扎实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规避和降低运行风险。自查的重点为: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等。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202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详见附件)要求,于2024年5月15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待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监管意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年度监督检查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保障,严格按照工作要求,注重发现线索,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把严厉打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作为监管的首要任务,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坚决整治检验检测市场乱象,及时印发通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强化平台使用,规范监督行为。监督抽查统一运用“陕西省检验检测综合监管平台”进行,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做好现场检查过程中电子文档资料归集、证据提取、存档和上传,完整、准确、真实地记录和反映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在抽取监督检查对象时,各市(区)局要加强与省局的沟通协调,避免重复抽取。
(三)严守工作纪律,加强部门联动。要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研究探索建立互补共治、信息传递、部门联动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做好检验检测市场监管职责的承接与协调工作。
(四)做好宣传引导,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切实形成宣传声势。建立健全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长效机制,通过监督抽查工作锻炼队伍,提升能力,建立健全一支稳定、专业的监管队伍,提高监管效率。
(五)紧盯时间节点,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区)市场监管局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报送监督抽查计划、监督抽查问题汇总表、监督抽查工作总结。各市(区)2023年新获证机构名单(附件1)于4月15日前报省局,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总结(包括总体情况、存在问题、检查情况分析和工作建议等)和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于11月30日前报省局,市级抽取的监督抽查对象名单应于现场检查前1周报省局,重大情况应随时上报。
联系人:俞海源,电话:029-86138596;马雯瑶,电话: 029-82289802。
附件:1.2023年度新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2.202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自查表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
附件1
2023年度新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序号 |
机构名称 |
获证方式 |
备注 |
1 |
XXXX |
一般程序 |
|
2 |
XXXX |
告知承诺 |
扩项 |
3 |
XXXXX |
告知承诺 |
首次 |
4 |
告知承诺 |
复查 |
|
备注:告知承诺方式不限于新获证机构,扩项、复查等也应一起统计 |
附件2
2024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自查表
基本信息 |
法人单位名称 (必须与营业执照 或法人证书一致) |
单位地址 |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 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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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资质认定的情况 |
被授权机构 名称 |
证书 编号 |
发证机关 名称 |
批准 日期 |
有效 日期 |
最高 管理者 |
最高管理者 联系电话 |
技术 负责人 |
授权 签字人 |
序号 |
自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是否发现问题 (选择) |
问题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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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构应为依法成立,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
检查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授权文件: (1)企业性质的,应取得营业执照; (2)事业、机关应取得编办批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团法人应取得民政部门批准的社团法人证书; (4)其他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非独立法人的,应获得所属法人的授权,有授权文件及不干预检验检测活动的声明(或文件)。 (6)机构如果已经依法终止,应向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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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构依法设立的异地分支机构,应通过资质认定。 |
检验检测机构的异地分支机构应取得资质认定,分场所应纳入资质认定范围。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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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地位。 |
(1)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中应包括检验、检测或与之相关的内容。 (2)如机构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采取措施确保这些活动不影响其检验检测的独立性、公正性。 (3)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不应包含所检验检测对象的生产、销售、研发、维修等影响公正性的内容。 (4)机构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应有确保检验检测公正性、独立性以及数据、结果和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的规定。 (5)机构是否存在接受影响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公正性的行为,如利用“国家中心”牌子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政策性业务进行有违公正性的不正当市场竞争情况。 (6)机构是否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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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机构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
机构应在其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保密措施,保证检验检测活动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外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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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资质认定证书的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
(1)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能力附表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和项目参数等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检查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况。 (2)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注销或吊销,不得继续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者结果。 (3)机构应在资质认定证书授权时间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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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检验检测过程规范要求。 |
(1)机构及其人员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2)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检查是否与委托人作出约定。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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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人员管理要求。 |
(1)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2)检验检测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知识和培训经历,满足相关岗位要求;授权签字人具有满足规定要求的技术能力。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有执业资格规定或者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报告,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领域范围内签发报告。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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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数据和信息管理要求。 |
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年。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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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要求。 |
(1)现有环境、设施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 (2)现有仪器设备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 (3)现有人员能够满足检验检测需要。 (4)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各项管理文件制定合理,员工对质量管理相关要求认同、熟悉并有效运用。 (5)在环境、设施、设备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时,不存在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行为。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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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
(1)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实施检验检测活动。 (2)原始记录与检验检测报告具有可溯源性。 (3)检验检测报告用语规范,依据明确;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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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
(1)机构应制定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 (2)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以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3)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4)不存在其他错误使用资质认定标志的行为。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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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要求。 |
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以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 (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 (3)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4)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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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要求。 |
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存在以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未经检验检测; (2)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 (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 (4)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 (5)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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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规范实施分包。 |
(1)若存在分包需求,应制定有关分包规范实施的管理文件。 (2)实施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同意,分包给已经取得相关项目资质认定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情况和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3)与分包方签署的分包合同、分包方提供的完整报告应当归档,妥善保存。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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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机构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
(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内容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向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2)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等内容发生变更时,是否及时申请变更。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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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按要求上报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
(1)制定按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的制度,并按《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相关统计信息。 (2)归档保存历年上报的年度报告、统计数据,检查资质认定部门网上系统本机构提交数据的情况。 (3)核查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能力附表是否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检验检测机构查询及信息公示平台上进行公示。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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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参加能力验证。 |
制定制度,按要求参加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检查本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和结果。 |
(是/否/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