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行政审批局,省特检院,充装企业,气瓶检验单位:
为全面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市监特设〔2019〕69号)要求,严格执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以及相关技术规程规定,实现全省范围的充装、检验、制造等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切实解决当前追溯体系建设质量不高、过程管控漏洞多、系统应用不充分、违规作业和安全风险仍然存在、气瓶信息不能同步共享等短板弱项,强化全过程安全管理与风险管控,持续提升生产、充装和检验质量安全水平,现就全省气瓶生产、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推进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信息化(以下简称“追溯系统”)建设工作要求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三)《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四)《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
(五)《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市监特设〔2019〕69号)
二、开展范围
1.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以及原系统需要升级、完善的其他充装单位。
2.天然气、工业气体、氢气等从事纳入许可目录介质的充装单位。
3.气瓶生产单位。
三、时间安排
各地应于2026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辖区生产、充装和气瓶检验单位的追溯系统信息化建设和已建系统的升级完善。
四、规范气瓶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各环节信息采集
在陕西省内从事充装业务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并完善充装追溯系统,及时将信息数据与省平台对接。气瓶检验单位应建立气瓶检验信息系统,在并台上接受报检任务并及时上传检验报告及结论。数据归集内容明细见附件。
在陕西省销售液化石油气瓶、工业气瓶和车用气瓶的相关气瓶制造单位,必须通过电子识读标识记录气瓶生产基本信息,并向充装企业和相关单位提供可智能读取的数据标识方式,按照国家标准及时将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书、批次信息等数据对接上传。
五、推进气瓶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追溯系统建设
气瓶相关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并参照国家标准《燃气气瓶和燃气瓶阀溯源二维码应用技术规范》(GB/T45439-2025)、《特种设备信息资源管理 数据元规范 第1部分:气瓶》(GB/T 36373.1—2018)和其他应用于气瓶的关于二维码、射频技术等成熟的追溯编码编制规则标准,自行建立或委托其他单位建立气瓶追溯系统,采集生产、监督检验、充装、定期检验等数据信息并有效存储与对外公示。存储与公示的信息应当做到可追溯、可交换、可查询和防篡改。企业自建的追溯系统应当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组织留有数据接口,以便统计报送气瓶安全状况等信息。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要求,“建立健全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过程的安全追溯系统,并且有效实施管理”,系统应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功能。
坚决杜绝追溯系统建设过程中存在漏洞、预留“后门”、数据不真实、记录中无作业人员签字等现象的存在,一经发现严格依规处置。
(一)统一液化石油气瓶、工业气瓶、车用气瓶登记数据库
1.落实登记赋码。液化石油气瓶、工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在购置新气瓶后,通过陕西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办理使用登记或进行备案,由登记机关进行确认后,系统生成气瓶电子档案(包括气瓶基本信息、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信息、使用状态等),推送至气瓶充装单位使用。充装单位应当使用系统统一推送的气瓶电子档案,不得修改气瓶电子档案信息或擅自建立其他气瓶电子档案,只能充装本单位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2.完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数据库。以“省平台”现有登记的车用气瓶使用信息为基础,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变更、注销等业务统一在“省平台”中办理。外省车辆的录入,由充装作业人员在手持机上录入气瓶使用登记信息和检验信息等数据后,按要求完成充装前检查后方可实施充装作业。充装单位录入人员需对其录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完善气瓶及移动式压力容器追溯系统建设
1.完善限充功能。充装机具(装置)需完善并具备限充功能,只对扫码认证合格的气瓶或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充装作业,不扫码、超期气瓶、不合格气瓶、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及移动式压力容器无法开启充装作业;对于未按要求完成追溯系统建设或不按照安全技术规程进行充装的单位一律停止充装活动。
2.增加人员实名验证功能。各充装单位应将本单位充装作业人员信息录入“省平台”,作业人员若发生变化要及时在“省平台”进行变更,确保充装业务正常开展。从事液化石油气瓶、工业气瓶、车用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作业的,充装前后检查的人员需采用人脸识别或身份证比对等方式登录操作终端设备进行充装作业,并实时验证充装作业人员身份。
3.过程管控功能。采用信息化技术对充装过程进行管理,对充装机具(装置)的限充设备状态进行记录,监测其开启或关闭。
(三)鼓励液化石油气瓶、工业气瓶实施阳光充装
1.实行充装人员识别预警。对充装区域内作业人员进行人像识别,对出现非法闯入作业区域人员进行语音提示和警告,并拍照上传,杜绝非作业人员开展气瓶充装活动。
2.强化气瓶充装识别预警。通过智能分析,识别充装区域内气瓶数量、颜色、规格,对非自有产权气瓶、超规格和颜色异常气瓶进行识别、预警和抓拍上传。
3.实施充装过程动态监测。对充装设备加装限充装置、充装过程采集设备,通过现场视频进行智能分析、自动识别气瓶充装过程和充装次数,并将充装视频自动匹配充装记录,对不扫码充装、绕开限充功能以及充装记录与实际不符等不规范行为进行识别和预警。
(四)全面推进气瓶检验机构信息化建设
1.实施检验设备改造。气瓶检验机构要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要求,建立气瓶检验信息平台,并完成检验设备的信息化升级改造,对关键检验设备加装数据和图像自动采集设备,实现气瓶外观检测、水压试验、气密性试验、静态蒸发率试验、无损检测等关键环节信息化管控,自动采集相关检验信息数据和有关影像资料。
2.增设检验人员验证。气瓶检验机构要使用气瓶检验信息平台维护完善本机构信息、核验机构许可资质和检验人员资质信息。从事检验的人员要采取人脸识别方式验证登录后,方可开展检验业务。
3.报检方式。检验检测机构业务办理人员通过“省平台”申报液化石油气瓶、工业气瓶、车用气瓶检验业务。“省平台”对申报检验的气瓶信息进行识别后,检验机构通过本机构的气瓶检验信息平台领取(拉取)报检任务(信息)。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无法生成检验任务,无法进入后续检验环节。
4.自动采集检验数据。气瓶检验信息平台按照气瓶检验各项目流程顺序逐项记录检验数据或结论,检验项目未完成或有漏检的将无法形成检验原始记录,无法出具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在安装瓶阀、水压试验机、气密性试验机等关键检验设备上加装监控设备和数据采集传感器,实现对关键项目、试验数据、试验曲线和试验报告、检验数据或结论的自动获取。对需要人工判断填写的数据或结论,气瓶检验平台将以视频记录+图片抓拍的方式实施记录,确保检验过程客观真实。
5.统一检验数据生成。在气瓶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需在检验信息平台终端中签字确认;各检验环节完成后,审核人员需在气瓶检验信息平台签字确认。气瓶检验信息平台自动生成电子版检验原始记录,连同外观检查、水压试验、气密性试验等重点项目检验时气瓶(含气瓶编号)的照片和实时抓拍的检验照片,以及完整的水压试验报告和气密性试验曲线图一并上传保存至检验机构检验信息平台和“省平台”,确保检验过程的可视化记录和数据的完整性。
6.规范检验报告出具。检验机构负责人在检验信息平台中审核电子版检验原始记录并签字,由检验信息平台生成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并推送至“省平台”。
7.公开检验过程信息。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上增设二维码图案,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查看气瓶检验信息,信息包括气瓶检验原始记录、实时抓拍关键检验环节的影像照片,检验人员信息等。检验机构公开检验全过程,接受社会公众和其他检验机构的监督。
(五)严格落实“两个规定”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73 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 号)(以下称两个规定),有效运用“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强化风险防控。
气瓶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积极构建并完善以充装安全风险防控为核心的动态管理机制,务必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严格执行自查要求,制定《充装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制度,确保相关数据记录准确及时上传至企业端充装安全管理系统与省平台。
六、做好系统建设各项准备,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利益
(一)对具备工艺改造条件的充装单位要加快推进压力监测装置、流量计量仪表、称重传感系统等关键节点的智能化改造升级。信息化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陕西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气瓶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气瓶检验机构数据接入技术条件》,部署工业级物联传感设备,确保设备运行参数全量实时回传至省平台。
(二)对设备系统复杂或需保障原有产线完整性的充装单位,建设单位严格遵循非侵入式数据采集技术规范,采用经过安全认证的外挂式智能监测控制终端,在确保对现有设备、仪表及管路系统零损伤(严禁切割、焊接等违规操作)的前提下,实现全流程数据精准采集,切实维护设备本体安全与数据采集完整性。
(三)追溯系统建设原则上鼓励企业自行开发,但对需要第三方服务的单位,各市局应指导企业综合考量第三方建设单位的近年业绩、行业排名、技术实力以及在兄弟省市的服务口碑和成效,确保其技术能力和服务效率能够按时完成系统建设任务,顺利实现端口技术对接和数据传输。坚决防止技术能力薄弱、服务意识欠缺、单纯谋利的建设单位参与,特别对在其他省市有过“跑路”失联或售后服务不及时等损害企业利益行为的第三方建设单位坚决阻止。
(四)各气瓶生产、充装企业、气瓶检验单位要切实提升工作质量安全水平,依据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总局通知安排要求积极推进本单位的追溯系统建设,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推进,确保按期全面完成建设任务。需要引入第三方服务的单位,应严格审查第三方技术实力和服务效率,签订能够最大限度保障本单位利益的合同等文本,确保系统建设、验收及后期运行阶段的各项权益能够获得最大保护。
(五)各市局、气瓶生产企业、充装企业、检验单位在推进追溯系统建设过程中要加强信息沟通,最大限度保障企业利益、提升系统建设质量。为确保系统建设成效,省局初步计划分别在2025年8月、11月和2026年3月分阶段组织验收评估,严格核查各地系统建设的安全性、可靠性以及和省平台对接运行是否顺畅等,同步建立技术能力筛查机制,及时淘汰不合格服务单位,防范失联风险,遏制低质量建设行为和现象。为此,请各市局定期向省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具体报告时间、内容及要求等另行通知。
七、其他要求
从2026年4月1日开始,各行政审批机关、鉴定评审机构、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充装领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各项工作环节严格把关,省局将依据“许可规则”及相关技术规定及时修订“鉴定评审报告”内容,将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各项功能、技术指标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评审报告。
联系人:董云峰,电话:029-86138281。
附件:陕西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气瓶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气瓶检验机构数据接入要求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