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践行“执法为民”理念,有效防范执法权滥用乱用私用,进一步筑牢公正文明执法防线,充分保障市场监管执法活动合法、规范、高效开展,有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结合全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局行风建设公正文明执法指导组各成员单位,以及全省系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活动及相应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条 坚持理念引领、制度约束、技术支撑、监督保障的原则协同推进,以规范化执法提升市场监管公信力,确保执法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四条 抓好常态化法治教育。将“监管执法为民”“法无授权不可为”理念纳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日常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体系,作为执法人员入职、晋升、调整的必备培训内容。
第五条 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全系统执法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剖析典型案例、观看警示影片、参观廉政教育基地等形式,强化执法人员底线思维和风险防范意识,杜绝违规用权行为。
第六条 严格依法履职尽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开展执法工作,聚焦市场监管核心职能,不得超出法定职能参与违规拆迁、市容整治等非执法类活动。
第七条 违规干预提醒告诫。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下级单位或执法人员超出法定职能参与相关活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下达《执法权限提醒告诫书》,责令立即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 负面案例通报机制。对因参与法定执法职能以外工作,导致案件查办受阻、引发负面影响的,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情况列为负面典型案例,并在全系统范围内通报批评,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第九条 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询问、扣押、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通过执法记录仪、书面记录、电子档案等方式,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客观、完整、连续记录,确保执法行为可回溯、可监督。
第十条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在执法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公示和信用中国(陕西)平台,依法主动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十一条 省局行风建设公正文明执法指导组牵头,定期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权行使情况开展专项督查,重点核查权限合规性、记录完整性、公示及时性等内容,督查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存在执法权私用滥用、超出法定权限执法、未落实全过程记录或公示要求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