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市监通告〔2022〕44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布调整后证明事项清单的通告
根据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我局重新梳理了各政务事项中的证明事项,现将调整后的证明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0日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开具单位 |
1 |
小餐饮经营许可 |
餐饮服务场所布局图及使用证明 |
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
|
2 |
变更登记、备案登记 |
更改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
描述客观事实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自然人的由公安部门出具(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的由登记机关出具。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证明文件还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3 |
注销登记 |
清税证明 |
符合特定条件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由所管辖的税务机关出具 |
4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 |
合法开业证明 |
描述客观事实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5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 |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
描述客观事实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外国(地区)企业的名称变更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6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 |
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 2 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
符合特定条件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 |
7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 |
资信证明 |
描述客观事实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为中国大陆地区境内金融机构的,无需公证认证) |
8 |
工业产品许可证 |
产品检验报告 |
证明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
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
9 |
工业产品许可证 |
产业政策材料 |
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
发改、工信或投资主管部门 |
10 |
工业产品许可证 |
地址名称变更说明 |
证明当事人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11 |
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备案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
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描述客观事实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自然人的由公安部门出具;法人的由登记机关出具。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除提供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外,还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12 |
公司设立登记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
符合特定条件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 |
13 |
变更登记 |
继承、受遗赠变更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其他继承证明材料 |
描述客观事实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公证处或人民法院 |
14 |
注销登记 |
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
符合特定条件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人民法院 |
15 |
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 |
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导致公司解散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
符合特定条件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6 |
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
因合并(分立)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 |
符合特定条件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7 |
因公司的股东发生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
公司的股东因合并(分立)解散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注销证明,因合并(分立)新设的,提交设立证明。合并(分立)后存续的,提交变更证明。 |
符合特定条件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8 |
因公司的股东发生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
合并(分立)后,新设或存续的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
描述客观事实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9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
符合特定条件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部门 |
20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备案)、注销登记 |
公证认证文件 |
描述客观事实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 |
21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住所变更 |
描述客观事实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 |
22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
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证明文件 |
描述客观事实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 |
23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
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 |
符合特定条件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海关、外汇部门出具 |
24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 |
公证认证文件 |
描述客观事实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 |
25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 |
资信证明(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 |
描述客观事实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由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
26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备案) |
验资报告(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
描述客观事实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会计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