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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通知 
时间:2025-04-17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市监函〔2025〕213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202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持续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严厉打击检验检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局工作安排,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202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对象及重点内容

(一)本次监督抽查对象为全省获得省级 CMA 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抽查比例为3%,2024年新获证机构和食品、建材(含建筑保温材料)、环境监测、水利水质、珠宝贵金属等领域机构可适当提高抽查比例。涉投诉举报、无故不参加省局组织的能力验证、未按时完成统计直报的机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二)本次监督抽查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持续保持;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检验检测结果是否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是否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是否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对象。严厉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篡改编造伪造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监督抽查工作安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本次监督抽查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监督抽查对象由省局统一随机抽取(抽查机构名单另行下发)。在所有抽查对象中,选取15%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检查,其余机构按照属地分配给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检查,各市区原则上不再单独组织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检查组由省、市两级市场监管部门随机安排由2名执法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技术专家由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负责选派。

本次监督抽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现场检查、工作总结三个阶段进行,于2025年9月底完成所有机构现场检查。

(一)自查自纠。各检验检测机构重点自查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是否遵守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是否制定安全作业管理程序并有效实施,对有毒有害物质、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质有效管控等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各机构参考《2025年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附件1),于通知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自查并上传至陕西省检验检测综合业务平台。

(二)现场检查。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前24小时内告知被检查机构,被检查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或逃避现场检查。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检查的,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应选派监管人员协助检查;由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检查的,属地局要统筹安排监管人员,合理规划时间,确保依法依规高质量完成现场检查工作。本次监督抽查通过陕西省检验检测综合业务平台进行,监督抽查中发现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约谈纠正、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工作由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调查处理。对不属于市场监管职责范围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填写案件线索移交单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对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三)信息报送。各市级市场监管局每月28日前报送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附件2)和案件统计表(附件3),立案调查机构处罚结果于结案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附件4)。所有现场检查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对监督抽查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于10月15日前报送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总结(包括总体情况、存在问题、检查情况分析和工作建议等),省市场监管局汇总后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时要按照“双公示”要求,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归集至机构信用档案,通过国家机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依法公示。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严密组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组织保障,严格落实工作要求,提高问题发现率,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把严厉打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作为监管的首要任务,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二)强化平台使用。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统一运用“陕西省检验检测综合监管平台”规范开展监督抽查工作,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做好现场检查过程中电子文档资料归集、证据提取、存档和上传,完整、准确、真实地记录和反映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三)严守工作纪律。要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规范现场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展现市场监管部门良好形象。

(四)落实主体责任。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扎实开展自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积极维护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行业秩序。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市级市场监管局要结合监管实践,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结果,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增强检验检测机构竞争合规意识,提高监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深入推进社会共治。

附件:1.202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自查表

2.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3.监督抽查案件统计表

4.案件报送表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6日

(联系人:俞海源,电话:029-86138596;马雯瑶,电话:029-82289802)


附件1

2025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自查表

基本信息

法人单位名称

(必须与营业执照

或法人证书一致)

单位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取得资质认定的情况

被授权机构

名称

证书

编号

发证机关

名称

批准

日期

有效

日期

最高

管理者

最高管理者

联系电话

技术

负责人

授权

签字人



















序号

自查内容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是否发现问题

(选择)

问题描述

1

机构应为依法成立,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检查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授权文件:
   (1)机构性质的,应取得营业执照;
   (2)事业、机关应取得编办批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团法人应取得民政部门批准的社团法人证书;
   (4)其他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非独立法人的,应获得所属法人的授权,有授权文件及不干预检验检测活动的声明(或文件)。

(6)机构如果已经依法终止,应向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是/否/不适用)


2

机构依法设立的异地分支机构,应通过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的异地分支机构应取得资质认定,分场所应纳入资质认定范围。

(是/否/不适用)


3

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地位。

(1)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中应包括检验、检测或与之相关的内容。
   (2)如机构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采取措施确保这些活动不影响其检验检测的独立性、公正性。
   (3)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不应包含所检验检测对象的生产、销售、研发、维修等影响公正性的内容。
   (4)机构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应有确保检验检测公正性、独立性以及数据、结果和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的规定。
   (5)机构是否存在接受影响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公正性的行为,如利用“国家中心”牌子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政策性业务进行有违公正性的不正当市场竞争情况。

(6)机构是否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

(是/否/不适用)


4

机构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机构应在其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保密措施,保证检验检测活动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外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是/否/不适用)


5

在资质认定证书的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1)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能力附表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和项目参数等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检查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况。
   (2)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注销或吊销,不得继续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者结果。
   (3)机构应在资质认定证书授权时间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是/否/不适用)


6

检验检测过程规范要求。

(1)机构及其人员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2)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检查是否与委托人作出约定。

(是/否/不适用)


7

人员管理要求。

(1)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2)检验检测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知识和培训经历,满足相关岗位要求;授权签字人具有满足规定要求的技术能力。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有执业资格规定或者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报告,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领域范围内签发报告。

(是/否/不适用)


8

数据和信息管理要求。

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年。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是/否/不适用)


9

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要求。

(1)现有环境、设施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
   (2)现有仪器设备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
   (3)现有人员能够满足检验检测需要。
   (4)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各项管理文件制定合理,员工对质量管理相关要求认同、熟悉并有效运用。
   (5)在环境、设施、设备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时,不存在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行为。

(是/否/不适用)


10

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1)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实施检验检测活动。
   (2)原始记录与检验检测报告具有可溯源性。
   (3)检验检测报告用语规范,依据明确;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是/否/不适用)


11

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1)机构应制定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
   (2)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以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3)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4)不存在其他错误使用资质认定标志的行为。

(是/否/不适用)


12

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要求。

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以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

(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

(3)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4)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



13

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要求。

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存在以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未经检验检测;
   (2)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
   (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
   (4)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
   (5)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

(是/否/不适用)


14

规范实施分包。

(1)若存在分包需求,应制定有关分包规范实施的管理文件。
   (2)实施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同意,分包给已经取得相关项目资质认定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情况和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3)与分包方签署的分包合同、分包方提供的完整报告应当归档,妥善保存。

(是/否/不适用)


15

机构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内容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向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2)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等内容发生变更时,是否及时申请变更。

(是/否/不适用)


16

按要求上报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1)制定按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的制度,并按《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相关统计信息。
   (2)归档保存历年上报的年度报告、统计数据,检查资质认定部门网上系统本机构提交数据的情况。

(3)核查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能力附表是否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检验检测机构查询及信息公示平台上进行公示。

(是/否/不适用)


17

参加能力验证。

制定制度,按要求参加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检查本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和结果。

(是/否/不适用)


附件2

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序号

机构名称

证书编号

专业领域

地址

检查结果

后续处理情况

备注

1





说服教育、提醒敦促、约谈纠正



2





责令限期改正



...





立案调查



....





移交相关部门



注:每月28日前报省局认证监管处。


附件3

监督抽查案件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序号

机构名称

证书编号

专业领域

违法事实

处理情况

是否移交

备注

1








2








注:1.已办结案件、已立案未办结、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案件均需填报,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栏请填写“正在办理中”,已办结案件请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相关内容

2.每月28日前报省局认证监管处。

附件4

案件报送表

填写时间:       年    月    日              办理状态: ¨正在办理中  ¨已办结

案件名称


涉案机构名称


证照情况
   (许可信息)

营业执照、CMA证书编号

立案时间


结案时间


作出处罚时间


本省以外涉案省(区、市)


处罚决定内容


案值


罚款数额


没收违法所得


是否撤销/注销批准证书

¨是        ¨

其他处理内容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另案处理      ¨约谈      ¨其他:

案件移送

公安机关

¨是     ¨

移送时间

 年 月 日

通报情况

¨未通报      ¨通报部门:

通报时间


案情摘要

(线索核查情况;调查经过、违法事实、处理结果;产生的效果和社会影响等)


是否已公开

¨是      ¨

承办部门


联系人(电话)


注:1.该表主要用于已办结案件的报送,但属于重大案件的请于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

2.重大案件特指:(1)初步判断涉嫌犯罪需移交公安机关的;(2)初步判断涉及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4)其他具有典型意义认为有必要上报的。(符合一项要求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