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予撤销陕西吉盛矿业能源有限公司
变更登记的决定
陕西吉盛矿业能源有限公司:
张琳反映你公司2006年9月12日股东、监事变更登记时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案,我局经调查后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利害关系人格尔木豫源有限责任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诉讼。2025年4月21日西安铁路中级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此前我局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要求我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我局经重新补充调查,并结合《行政判决书》[(2024)陕71行终1123号]中认定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撤销陕西吉盛矿业能源有限公司2006年9月12日的变更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