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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内容 
时间:2025-09-05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行政检查主体

省市场监管局系统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纤维质量监测中心(以省市场监管局名义)。

二、行政检查事项、依据等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责任处室

1

对登记事项的检查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信用监管处

2

对企业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信用监管处

3

对价格活动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陕西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价格主管部门履行价格监督检查职责,其所属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承担具体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价监竞争局

4

对不正当竞争活动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项: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价监竞争局

5

对直销企业的检查

《直销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价监竞争局

6

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网监处

7

对合同行为的行政检查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办法的合同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网监处

8

对广告行为的检查

《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广告处

9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相关事宜的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质量监督处

10

对经营主体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检查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销售单位建立并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销售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生产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质量监督处

11

对棉花等纤维制品质量的检查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省纤监中心

12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检查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主要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事项及检查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技术机构为日常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

质量监督处

13

对食品安全相关经营主体的检查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殊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C级、D级的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经营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等发现问题线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飞行检查,对特殊食品、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食品经营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体系检查。

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特食处

14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检查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

15

对经营主体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事项的检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和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特食处

16

对食品农产品相关经营主体的检查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等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信息公示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食品经营处

17

对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特食处

18

对保健用品企业的检查

《陕西省保健用品条例》第三十二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巡查、抽查、抽验等方式对本省保健用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设区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特食处

19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特设局

20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鉴定评审机构的检查

《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鉴定评审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和安全监察协管员制度。

  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监督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特种设备在检验检测周期内下级不得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特设局

21

对经营主体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的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锅炉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锅炉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锅炉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锅炉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锅炉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锅炉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特设局

22

对经营主体计量活动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计量处

23

对经营主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计量处

24

对经营主体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查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计量处

25

集贸市场计量检查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计量处

26

对经营主体标准实施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陕西省标准化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依法对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标准化处

27

对经营主体商品条码的检查

《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管理。

标准化处

28

对经营主体认证认可行为的检查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认证监管处

29

对相关经营主体认证行为的的检查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

认证监管处

30

对检验检测机构相关行为的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认证监管处

31

对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检验的检查

《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综合协调、统一规划、统一考核、分级监管的原则,对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检验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等技术校核工作。

认证监管处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责任单位

检查事项

频次上限

检查计划

检查标准

检查文书

备注

1

信用监管处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1次/年

年度工作计划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指引(试行)》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检查表)》

2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1次/年

年度工作计划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指引(试行)》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检查表)》

3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1次/年

年度工作计划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指引(试行)》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检查表)》

4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1次/年

年度工作计划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指引(试行)》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检查表)》

5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1次/年

年度工作计划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指引(试行)》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检查表)》

6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1次/年

年度工作计划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指引(试行)》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检查表)》

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1次/年

年度工作计划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指引(试行)》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检查表)》

8

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1次/年

年度工作计划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指引(试行)》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检查表)》

9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1次/年

年度工作计划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指引(试行)》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检查表)》

10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1次/年

年度工作计划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指引(试行)》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检查表)》

11

价监竞争局

企业价格收费。

1次/年

每年检查不超过5家企业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

检查通知书

12

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检查。

1次/年

每年检查不超过5家企业

《反不正当竞争法》《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查办指引(试行)》等

检查通知书

13

广告处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1次/年

年度工作计划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指引(试行)》

《广告“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表》

14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相关制度建设情况的检查。

1次/年

年度工作计划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指引(试行)》

《广告“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表》

15

质量监督处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1次/年

1次/年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至(五)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食品相关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16

食品生产处

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

1次/年

全年共组织检查企业24家

符合食品生产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结果记录表

17

食品经营处

大型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合法合规体系检查。

1次/年

对2家大型连锁食品销售企业进行检查,对每家企业总部及所涉及库房、3个连锁门店分别检查1次。

《大型连锁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合法合规体系检查指南(2023版)》

陕西省大型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合法合规体系检查表

18

食品经营环节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次/年

1次/年

《餐饮安全通用卫生规范》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检查表

19

特食处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1次/年

年度双随机工作计划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

20

特设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1次/年

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总局57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查记录表

21

认证监管处

对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1次/年

总局部署今年对150家获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

22

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1次/年

拟抽取机构总数的7%开展监督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监督抽查事实确认单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专项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责任单位

专项检查名称

检查事项和依据

任务来源

检查频次上限

检查标准

检查文书

备注

1

价监竞争局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

检查事项:网络领域、网络平台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要点》

上级安排

1次/年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检查通知书

2

水电气暖等领域企业价格收费整治“回头看”

检查事项:水电气暖等涉及公用事业的企业价格收费行为。依据:价格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点》

自行开展

1次/年

《陕西省水电气暖领域价格收费执法指南》等

检查通知书

3

殡葬领域企业价格收费专项检查

检查事项:公墓、殡葬中介机构等殡葬领域企业价格收费行为。依据:价格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点》、整治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自行开展

1次/年

《整治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指南》

检查通知书

4

质量监督处

开展化肥、电线电缆、持续落实主体责任、电动自行车、保温材料、农村消费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整治的督导检查

各相关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文件

自行开展

赴各地市开展1次督导检查

完成各专项整治行动有关要求

督查清单

5

食品生产处

食用植物油督导检查

各市、县(区)落实食用植物油综合治理情况,依据为总局关于开展食用植物油综合治理相关文件。

上级安排

赴各市开展1次督导检查

完成食用植物油综合治理有关要求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结果记录表

6

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专项督导检查

各市、县(区)落实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综合治理情况,依据为总局关于食品添加滥用问题综合治理相关文件。

上级安排

赴各市开展1次督导检查

完成添加剂滥用问题综合治理有关要求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结果记录表

7

肉制品专项整治督导检查

各市、县(区)落实肉制品专项整治情况,依据为总局关于开展肉制品专项整治相关文件。

上级安排

赴各市开展1次督导检查

完成肉制品专项整治有关要求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结果记录表

8

计量处

开展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计量监督检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计量监督检查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5]8号)

上级安排

1次/年

符合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要求

检查通知

9

能效水效标识专项监督检查

检查能效水效标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能效水效标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市监计量〔2019〕33 号)

上级安排

1次/年

是否按有关标准以及实施规则要求标注能效水效标识,是否符合能效水效标识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

检查通知

10

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

检查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

上级安排

1次/年

使全省环境监测机构、重点污染企业等重点单位在用环境监测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98%以上。

检查通知

11

能源计量专项审查

检查重点用能单位配备、使用和管理能源计量器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计量审查工作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级安排

1次/年

助推重点用能单位碳达峰

检查通知

12

开展2025年全省定配眼镜产品计量专项监督抽查

检查定配眼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家教育部等8部门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教体艺〔2018〕3号)及《陕西省〈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陕教〔2019〕356 号

上级安排

1次/年

符合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要求

检查通知

13

开展居民水电气计量和收费问题综合整治

检查居民水电气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国市监规财发〔2025〕38号)

上级安排

1次/年

符合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要求

检查通知

14

开展2025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检查

检查定量包装产品计量是否准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自行开展

1次/年

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

检查通知

15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检查法定计量单位具使用;《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总局《计量单位使用情况“双随机、一公开”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自行开展

1次/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检查通知

16

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

检查标准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关于加强标准物质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自行开展

1次/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要求;《标准物质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指南(试行)》

检查通知

17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检查计量技术机构量值传递;《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自行开展

1次/年

符合《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要求

检查通知

18

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

检查计量标准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自行开展

1次/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要求

检查通知

19

认证监管处

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第四条第二款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安排

1次/年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

监督抽查事实确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