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予撤销陕西曦源实业有限公司
设立登记的决定
陕西曦源实业有限公司:
陈保卫等人反映你公司2001年2月13日设立登记时涉嫌提交虚假材料,请求撤销设立登记。经查,你公司登记材料中《验资报告》显示,实收投资转让清单里1号楼是由陈保卫等人投资的,而根据胡家庙一村与西安南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3月28日签订的《租房合同》可见1号楼所有权归胡家庙一村,并非陈保卫等人所有,因此该出资材料与事实不符。
鉴于你公司目前涉诉涉执行,陈保卫等人作为已被法院确认股东身份的当事人,结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你公司相关问题向我局出具的“审慎”、“不建议撤销”的回复意见,我局决定不予撤销陕西曦源实业有限公司2001年2月13日设立登记。相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