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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省纤维质量监测中心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的通告
时间:2026-11-06
来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委托省纤维质量监测中心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的通告

我局决定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省纤维质量监测中心行使,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

二、委托范围

我局对纤维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执法检查权。

三、委托事项

依法对纤维及其制品开展行政检查;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对查证属实的相关违法行为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执行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6年10月27日起至2031年10月26日止。

特此通告。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