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撤销陕西扬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设立登记的决定
陕西扬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06年9月27日设立登记材料中《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陕西扬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决议》、《股东身份证明》、《公司章程》、《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等5份材料上“任大为”笔迹非任大为本人所签,该5份材料为虚假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2006年9月27日设立登记时假冒任大为签名,侵犯了任大为合法权利,未配合调查,且未对违法行为作出改正,属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2006年9月27日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27日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