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拟撤销设立登记告知书
陕西永隆建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赵彩霞:
朱熙提出的陕西永隆建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一事,我局调查终结。拟作出撤销设立登记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撤销设立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2002年8月28日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所有登记材料均为朱熙身份证挂失后填写,且朱熙表明对该登记事项不知情。你公司涉嫌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在你公司涉嫌冒名登记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撤销你公司2002年8月28日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宋利东 陈晓瑗
联系电话:029—86138803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