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陕西吉盛矿业能源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8-24 09:38:52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撤销陕西吉盛矿业能源有限公司

变更登记的决定

陕西吉盛矿业能源有限公司:

张琳反映你公司2006年9月12日股东、监事变更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一事,我局于2022年5月5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你公司涉案的此次变更登记资料中所有“张琳”的签字,经其本人辨认并经笔迹司法鉴定,并非张琳本人所签。5月5日,我局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公示了相关信息,公示期内未接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同时我局还向你公司、股东及相关人员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均未回复我局。据此,我局认为你公司2006年9月12日的变更登记时,假冒张琳签字,侵犯张琳合法权利,属提交虚假材料,且长期未对该违法行为作出改正,属情节严重。另,根据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0)雁民初字第2365号,你公司股东罗兴运作为你公司委托代理人参与和格尔木豫源有限责任公司的经济纠纷案,表明罗兴运对相关案件及你公司的情况知情。本案调查过程中未发现需要征询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的事项。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鉴定意见、民事调解书、书证等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之规定,你公司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你公司2006年9月12日变更登记中将张琳确认为股东的登记部分,一并撤销张琳担任你公司监事的备案。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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