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特食函〔2020〕348 号
市场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变更注册后产品配方和标签更替问题的答复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变更后产品配方和标
签更替时限的请示》(沪市监特食〔2019〕132 号)收悉。经研究, 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保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安全性、营养充 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前提下,为节约资源、避免不必
要的浪费,产品配方和标签变更注册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批准 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相应更替。产品配方和标签更替后,申请人 应当停用原配方和标签,并将有关情况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
管部门报告。产品配方和标签更替前生产的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 期结束。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 年 3 月 1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