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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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与第十六条第一项的区别是什么? 第十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工作的计量器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接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 第十六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无合格检定印、证,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如果在超市发现他们的称,没有检定标记,或者已经超期,应当是用第10条还是第16条?
那如果是企业,为销售产品而使用器具,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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