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610000MB2964081P/2026-00121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6-08-06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陕市监发〔2026〕112号
  • 名称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直播电商合规指引》的通知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直播电商合规指引》的通知
时间:2026-08-24 17:17
来源: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行政机构:

《陕西省直播电商合规指引》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编号:40-30〔2026〕2号)


陕西省直播电商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督促和引导直播电商参与主体合规经营,增强直播电商从业人员风险预防及应对能力,促进直播电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陕西省直播电商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本省区域内开展直播电商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直播电商,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或者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直播电商活动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电商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际运营他人直播间的,也应当履行直播间运营者的相应义务。

直播营销人员(主播),是指在直播电商活动中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商品或者服务宣传、推介活动的自然人。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直播电商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和技术支撑等服务的机构。

平台内经营者(商家),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第三条 总体要求

从事直播电商的有关主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相关行为遵循商业道德准则,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主体合规要求

第四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直播电商生态管理,依法履行平台主体责任。

(一)(资质备案)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根据实际业务内容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资质,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特殊商品的,需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行政许可或备案。

(二)(平台规则与制度建设)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直播电商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醒相关主体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在平台规则中要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规范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培训、使用、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并落实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动态核验制度,建立健全直播间运营者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平台内违法行为处置制度、直播营销人员培训机制、风险识别制度、黑名单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及投诉机制。

(三)(登记核验)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提交其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不得为与真实身份不符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四)(信息公示)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7日予以公示;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应当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收到直播间运营者公示信息变更情况,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五)(巡查管理)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直播管理专业人员,加强对直播电商活动的动态监测,对直播中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警示、限制流量、暂停直播等处置措施。

(六)(信息报送)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平台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已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直播间运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直播账号等信息;未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直播间运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直播账号等信息;直播营销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经常居住地址、联系方式、所属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以及与直播营销相关的专业资质、职业职务等信息。

(七)(信息保存)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技术手段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交易信息应当包括直播账号,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直播视频回放记录、直播互动信息,消费者订单形成时的商品或者服务详情页面快照、客服记录、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信息。上述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八)(助监管可追溯)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如实提供有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等;在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有关主体违法行为后,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平台规则,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工作的行为或活动,应当在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期提供信息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工作并复函,如协查事项较复杂需延期完成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提出协查要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说明延期理由、延期期限,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条 直播间运营者

(一)(主体登记)直播间运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销售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需取得相应许可或备案,并在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

(二)(制度建设)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事前合规审核机制,在直播前依照有关规定对展示内容、讲解内容、服装、布景、道具等进行审核;应当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纠错机制,发现直播营销人员出现口误、表述不完整、表述不当等情形时,应当现场进行纠正,并保存记录备查。保存记录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3年;应当对直播间互动内容进行实时管理,及时处置违法信息,并依法保存相关处置记录。

(三)(信息核验)直播间运营者应当核验实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信息,强化对直播选品、营销用语等的审核把关,并保存相关记录备查,保存记录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3年;应当及时核验更新直播营销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经常居住地址、联系方式、所属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以及与直播营销相关的专业资质、职业职务等身份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备查,保存记录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3年;应当在每次直播前将核验无误的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报送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

(四)(账号管理)直播间运营者设置、展示的账号名称、头像、简介和直播间标题、封面、布景、道具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欺骗、误导消费者等内容的信息。

(五)(信息公示)直播间运营者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在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真实有效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在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真实有效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其他自然人的,应当在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所属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真实有效的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在其直播页面,以显著方式持续展示实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名称(姓名)、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确保“谁在带货、带谁的货”清晰可辨。

第六条 直播营销人员(主播)

(一)(资质要求)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从事医疗卫生、财经金融等专业领域直播的,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报备、审查。

(二)(实名注册)直播营销人员应当遵守网络实名制注册账号要求,配合直播电商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完成实名注册并规范使用账号名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将注册的账号转让或出借给他人使用。

(三)(行为规范)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合理消费;应当规范着装和用语,保持良好的声屏形象,不得发布低俗、诋毁等破坏直播电商生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四)(信息真实)直播营销人员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避免误导消费者。在未取得平台内经营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应单方面作出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退款退货承诺。

(五)(法律责任要求)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人的,应当履行并承担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同时构成直播间运营者的需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

(一)(制度建设)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培训、使用、管理等工作。

(二)(信息核验)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核验直播营销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经常居住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与直播营销相关的专业资质、职业职务等身份信息;与直播间运营者合作开展商业活动的,应当核验直播间运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提供直播选品服务的,应当核验实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记录备查。保存记录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3年。

(三)(合同约定)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得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与合作的直播间运营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在直播营销人员管理、直播内容管理、产品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第三章 商品及服务合规要求

第八条 商品资质合规

直播销售的商品必须依法取得所需的资质证明,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行政许可与备案商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取得行政许可或备案方可销售的商品,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二)强制性认证: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商品,需提供有效的“中国强制认证”(CCC)证书。

(三)质量合格证明:除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外,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四)进口商品通关及检疫证明:进口商品应按要求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法检商品的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法来源凭证,并依法附具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五)特殊标识与警示语:对法律、法规有特殊标识要求的商品,需在直播画面、商品详情页等显著位置持续、清晰地公示。

(六)知识产权授权证明:销售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的商品或服务,应提供完整的授权证明等文件,确保权利来源清晰、合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资质、证明及凭证。

第九条 负面清单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推销或者提供下列商品或服务:

(一)安全不达标与质量缺陷类: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或服务;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商品。

(二)违禁品与高危管制类:枪支、弹药、军火武器类商品,军用、警用类商品,管制器具类商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商品;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物、植物及相关制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三)侵权与违背公序良俗类: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务;色情、暴力、低俗类商品,赌博类商品或服务等。

(四)特殊资质与许可管理类:未依法取得许可、备案、强制性认证或者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的商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中的药品;处方药、烟草(含电子烟)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

(五)政府明令暂停与禁止类: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网上交易的其他商品。

第十条 跨境商品谨慎营销

从事跨境零售进口商品直播电商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销的商品需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应当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可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向消费者提示相关商品原产地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可能无中文标签以及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且不得再次销售等信息。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

开展直播电商活动过程中应确保所售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要求,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规范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等信息,并确保产品与其明示的产品质量标准,与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

直播销售食品类商品需保持线上线下同标同质,通过直播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在销售主页面刊载食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贮存条件、生产者信息、特殊食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等食品标签信息;生产日期等动态信息除外,网页信息与实物标签保持一致。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括但不限于变质、过期、掺杂掺假、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等情形的食品。通过直播销售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保健食品需显著提示“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需明确适用人群及使用指导。

第四章 行为合规要求

第十三条 坚持正确导向

直播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遵循以下要求:

(一)严守政治与法律底线。直播内容不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不得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进行商业炒作;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旗、国徽、党徽、党旗、国家机关名义等符号与形象开展网络商业营销;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散布谣言;不得展示、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

(二)遵守社会公序良俗。直播行为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出现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迷信、歧视言论、造谣诽谤、恶俗炒作等违背社会风尚的内容;严禁鼓吹炫富、拜金、低俗娱乐等不良价值观;不得宣扬暴饮暴食、铺张浪费粮食等不良生活方式。

(三)保护公众与特殊群体权益。不得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灾难、事故等突发事件作为噱头营销。

第十四条 规范经营行为

(一)(广告宣传合规)直播中发布的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字样,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直播电商有关主体应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得作出无依据的效果承诺,尤其是在医疗、金融、教育、保健食品等领域,应明示风险、遵守行业规范,不得利用专家、受益者名义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变相宣传、伪装形式规避审查,也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内容应避免使用绝对化用语和敏感词语;引用数据、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二)(确保公平竞争)直播电商活动禁止“内卷式”竞争,保障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相关主体应以显著方式展示所销售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不得虚构“最低价”宣传,禁止虚假折价、低标高结等行为;不得通过模糊比较或暗藏费用误导消费者,更不得以不合理手段进行价格操纵、哄抬;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主体以及性能、功能、质量、销售情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直播电商有关主体收取坑位费、佣金等应规范透明,不得强制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利用协议条款、交易规则及技术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进行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三)(促销与搭售)直播电商有关主体采取价格比较、折价、减价等促销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被比较价格或者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有关主体开展促销活动应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注意事项等;促销中涉及的赠品、抽奖、换购等应如实披露奖品种类、数量及兑换条件;限量促销应明示数量,售罄后及时更新信息;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设定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四)(预付式款项)直播电商有关主体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消费者申请退还款项,符合退还条件的,应当及时退还。

第十五条 规范AI生成内容管理

直播电商有关主体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识,持续向消费者提示该人物图像、视频由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与自然人名义或者形象进行明显区分。直播电商有关主体采用AI 客服回复时,应在对话窗口进行显著标识,明确AI服务范围、局限、免责声明等;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区分AI标识。未经授权许可不使用通过AI深度合成技术等方式伪造他人声音、肖像剪辑拼凑音视频为直播间制作引流短视频广告。

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要求

第十六条 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直播电商有关主体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售后服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商品外,直播电商有关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网购商品“7日无理由退货”,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及时处理对消费者依法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进行合理调试而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

第十八条 个人信息保护

直播电商有关主体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第十九条 纠纷处置及损害赔偿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交易记录等必要信息;对有关主体采取处置措施的,应当对受影响的消费者的相关订单处理、售后服务、消费纠纷解决等作出妥善安排,协助消费者进行维权。鼓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直播电商领域消费争议。

第二十条 特殊消费者权益保护

直播电商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禁止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进行非广告类的商业宣传、表演或作为噱头获取商业或不正当利益;禁止诱导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直播电商有关主体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章合规机制建设及风险防范

第二十一条 事前审查及预防

(一)(强化账号管理)直播电商有关主体应完善账号注册注销及使用机制,并建立健全直播间运营者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直播间运营者合规情况、关注和访问量、交易规模、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种类以及其他指标,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其中,对关注用户多、交易规模大、直播营销人员影响力强、多次出现违法行为或者从事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监测、实时巡查等管理措施。

(二)(强化从业人员培训)直播电商有关主体应当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网络交易、网络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还应当对首次进行直播的人员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培训。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中小微企业开展扶持政策、流量规则宣贯培训。直播从业人员应主动参加培训,提升职业素养。

(三)(强化风险识别)直播电商有关主体应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直播管理专业人员,严格落实对经营主体、商品服务、营销内容等方面的审查机制,加强对直播电商活动的动态监测,对直播间互动内容进行实时管理,对直播中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四)(实施信用监管)鼓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直播间运营者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将市场监督管理依法共享或者通报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等信息纳入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事中动态监测

(一)直播电商有关主体应对直播内容进行实时巡查,利用技术手段对直播画面、语音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

(二)直播电商有关主体应建立实时沟通渠道,确保各主体能够及时沟通商品信息、交易异常、规则变化、直播违规提醒等重要事项,协调解决直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直播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事后应对及追责

(一)(黑名单制度)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平台规则建立健全平台内违法行为处置制度,明确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主体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的具体情形、程序以及相应的救济途径;对合规经营的优质商家,给予流量扶持、优先推荐等激励政策,引导商家诚信经营。

(二)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明确投诉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对于投诉集中的主体及时采取技术监测、实时巡查等管理措施;应当将核查属实的投诉情况作为评价有关主体合规情况的参考。

第二十四条 合规人员及合规激励

鼓励直播电商相关主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并落实内部合规管理体系,及时处置合规管理领域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合规激励机制,对合规管理人员及其他履职合规工作的人员,实施薪酬、荣誉、职务晋升等激励举措,激发合规履职主动性,保障合规管理机制长效运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处罚实施

本指引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发展实际需要,针对直播电商高频涉法风险作出的一般性指引。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 指引解释

本指引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