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717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1-05-26 14:44:30  

类 别:A

签发人:张小宁

陕市监函〔2021〕476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第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717号建议的答复函

韩永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通过强化府院联动机制推动破产工作,提升陕西营商环境”的建议》(第717号)收悉.衷心感谢您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的关注、并提出的中肯建议。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破产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陕政办函〔2018〕337号)工作要求,积极履行市场监管部门成员单位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做好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中涉及生产许可、资质证明等变更注销工作。

一、工作开展情况。一是实施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2019年,我局联合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商务厅、西安海关5部门印发《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企业注销制度,精简文书材料、优化流程,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搭建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行各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结果,降低企业办事成本,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便利化服务。二是对于法院裁定的破产企业,我局于2020年12月印发了《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工作的通知(陕市监发〔20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十二条明确了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注销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营业执照无法全部缴回的,可由申请注销的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出具相关说明,无需另行登报或公示。

二、破产企业营业执照吊销恢复问题。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的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不等于注销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是企业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取消经营资格。民法典第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吊销企业在未办理注销登记前法人资格存续。

对于生效的司法文书,我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原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始终加强与法院的信息合作、规范协助执行,依职责做好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认真履行成员单位职责,强化府院联动,依法做好“僵尸企业”出清工作,助推经济提质增效和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6日




上一条: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712号建议的答复函

下一条:对省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第525号提案的答复函

  1. 打印    关闭
相关资讯>>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