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68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1-07-07 11:36:45  

类 别:B

 签发人:张小宁

陕市监函〔2021〕706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68号

建议的答复函

李亚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产品流通质量问题的建议》(第468号)收悉。衷心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持续关注,对您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积极参政议政的意识,我们深表敬意。就您所提有关建议,现结合我局职能答复如下: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历来高度重视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完善监管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加强检验检测力度,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持续向好。但实际中,还存在食用农产品源头质量有待提升,农贸批发市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今后我们将会同农业等部门,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加大检验检测力度,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安全。

一、您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各大型批发市场的农产品进行检测合格后才能进入市场,杜绝农残超标的农产品从市场分散到千家万户,特别是省外进入陕西的农产品不合格不能进入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是老百姓“菜篮子”的主要来源。《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相关信息。近年来,我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要求,持续加强农贸批发市场农产品抽检力度。2020年,全省共抽检各类食用农产品70493批次,发现问题1632批次,问题主要为农兽药残留超标。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大型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正质量安全。目前,我省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均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测室,配备检验检测人员,按要求持续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同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监督抽检计划,开展抽样检测,检测不合格不能入场销售。

二、您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抽检出超标农产品时,应调查追溯源头,曝光追溯源头产地,真正的起到倒逼产地整改的作用,而不是销售网点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应采收手段杜绝不合格的农产品流入第一道批发市场。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督促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要求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有检验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按规定附加标识,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确保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在抽检出超标农产品时,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立即停止销售、封存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及时追查来源和流向,涉及产地的,通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强化源头治理。

三、您建议:对于农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的农产品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检测力度,对于检测发现不合格含有国家禁用农药的农产品,监管部门应追溯源,对于农业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被检测出含国家禁用农药的问题,只要提供进货渠道、进货票据及溯源资料、自检报告,根据国家法规不承担责任,不处罚,也不应该曝光,应曝光溯源地,这样才能杜绝种植乱用禁用农药,从根本上解决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

各级市场监各部门持续加大监管和抽检力度,在对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中,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抽检结果信息公布方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环节的抽检结果都要如实公布,以此倒逼生产经营环节分别落实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因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一般都发生在种养殖环节,您关于只公布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源头的建议,我们认为有一定的合理性,我们会积极向上级部门予以反映,争取相关建议能得到采纳。

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市场主体、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再次感谢您对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恳请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市场监管工作,对我们的工作继续予以监督和提醒!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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