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050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1-10-22 19:51:15  

类 别:A

签发人:张小宁

陕市监函〔2021〕1116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省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050号

提案的答复函

胡燕委员:

非常感谢您对知识产权领域存在问题的关注,感谢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支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欢迎您以后多对我们工作检查指导。

您提出的《谨防以保护商标为名开展获利行为破坏政府公信力和市场环境》(第1050号)提案收悉。现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答复如下:

一、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一)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的客观原因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我国商标采取集中注册的体制。这一体制基本保证了在全国范围内注册商标的唯一性。《商标法》规定,原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我国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企业名称只在其登记的地域范围内具有唯一性。这种登记体制,使不同的地方可能出现字号相同的企业名称,也使企业名称中字号可能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情况出现。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企业商品销售的地域范围已不限于其登记范围,企业名称或者商号的区别作用也越来越强,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在市场中出现一些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情况。

(二)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之间冲突的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为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企业名称登记中存在的问题,严格依法实施企业名称登记工作和监管工作。一是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同时《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规定,企业不得使用工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但已经取得该驰名商标持有人授权的除外,这种登记模式有效避免了登记的企业名称侵犯驰名商标商标权的问题;二是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是在企业进行名称登记时进行风险提醒,《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要求,在企业名称申请时,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人无权干涉。

二、恶意利用法律不完善之处获利行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登记和商标注册坚持依法实施,企业名称专用权和商标专用权同样受法律保护。对于恶意注册商标或非法进行企业名称登记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公司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打击。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同时,我们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就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处理进行沟通协调,就违法行为认定进行协商研判,对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强化信用监管,做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2021年5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国知发服字〔2021〕10号)已明确对恶意注册行为的打击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一是加强商标、专利审查监管。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对重大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依法不予受理或快速驳回,对非正常专利申请实行批量审查。加强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审查信息共享和行为认定,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相关代理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及时公开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定期通报或公布各地方高质量专利申请和非正常专利申请占比数据。依法推动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和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二是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推动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综合平台,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加大打击侵权假冒统筹协调工作力度,推动知识产权与司法、行政执法、行业主管等部门数据交换和业务协同,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效能。

三、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企业,日常执法坚持的原则

执法实践中,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开展行政执法。对于您提出的“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企业,不能简单粗暴地利用现行法律对公司进行处罚,应该给予纠正的机会,这样做才更加合情合理,公平公正 ”建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以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实际执法中,执法人员是要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坚持依法行政。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安排部署,下大力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一是严格企业名称登记。坚决维护企业名称登记工作严肃性,依法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2018年机构改革以来,各地纷纷成立行政审批局,该局与市场监管局均为政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仅仅履行对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业务进行指导。我们将督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与地方行政审批局沟通,指导严格依法核准企业名称,尽量避免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发生冲突。二是加强企业名称登记业务培训。一方面强化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另一方面就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问题解决途径、遵循原则、处理办法进行专题培训。三是强化部门沟通协调。加强日常工作与省法院、省知识产权局沟通协调,通过行刑衔接工作机制,推进企业名称登记和商标注册冲突相关问题在合理、合法、科学的前提下得到妥善解决;四是建议在省政协推动下,召开由省法院、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参加的关于推动企业名称登记和商标注册冲突相关问题解决的研讨会。进一步促进经营者合法经营,切实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安全放心的营商环境,积极助力我省经济社会快速高质量发展。五是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深刻理解法律法规制定本意,依法依规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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