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762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2-05-16 15:11:50  

类 别:B

 签发人:张小宁

 

陕市监函〔2022〕368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762号提案的答复函

赵黎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涉诉企业工商变更登记审查机制的建议》(第76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关心。加强和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是我们市场监管部门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机构改革后重点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我省各级市场监管机关和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坚持“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实施了一系列简政放权的改革举措,最大限度的释放市场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目前,我省市场主体已突破500万户。同时,对于像您提的相关工作,我们也建立完善有关工作机制,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是实现省级部门间信息共享,推进联合惩戒。2018年我局实现了企业登记信息与省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的数据实时传输共享,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都可以及时获取企业的基本信息;国家总局也建立了对全社会开放无偿使用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等4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经〔2016〕141号)等文件的要求,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最高法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不能登记为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积极协助执行各级法院冻结股权或变更股权等方面的法律文书。

二是实施实名验证、线下处置等工作机制。在大力推行网上实名验证、不见面审批、线上登记的同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审慎监管的要求,对涉及重大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企业登记事项、企业破产等重大问题中涉诉企业的股权变更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等登记事项,采取要求办理人到窗口提交材料、相关当事人到场核实、意见函询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认定等办法进行线下处理。在实际工作中,登记机关接到司法机关、纪检监察及有关部门的特别要求或相关人员申请、举报后,我们都会快速启动线下处理程序,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暂缓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以有效防止冒名登记、虚假注册等现象的出现,更好的防范逃避法律责任等危害社会、侵害他人权益等情况的发生。对于股东、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我们在线上业务系统设置了拦截功能,不能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业务。企业注销实行公示公告制度,通过简易程序办理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在线提出异议,我们即可终止企业简易注销程序。2020年我局针对企业登记纠纷问题还确立了应对处置工作机制。对由于企业原因导致变更登记不当的,登记机关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和相关规定予以撤销。

三是严格执行严重违法失信公示制度。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44号令)的规定,将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变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作为较重行政处罚的类别,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取消有关资格和荣誉等。

四是加强政策宣传和教育培训。近年来,省局就贯彻落实《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涉及市场主体登记方面法律法规,进行了宣传和解读,以扩大公众知晓度;对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系统,坚持每年对全省基层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通过政策讲解、业务答疑、操作演示等方式,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是探索完善审慎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线下处置工作机制,明确处置条件、审核把关、实施措施等。对于涉诉企业要求申请办理变更股权、法定代表人的,若相关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我们要求其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出具承诺书,保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后,登记机关可以办理变更登记,并将此作为一项探索性工作在部分地区先行试行。

二是大力加强政策宣传培训。以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契机,加强市场主体登记方面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学习宣传,通过政策解读、业务培训等方式,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保证各项政策要求和规定在基层得到较好贯彻落实。

三是不断强化部门间工作协同。完善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动和衔接沟通机制,全面理解和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联合惩戒措施等,更加积极有效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质量服务。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是关于全面完善涉诉企业相关信息共享、联动响应机制建设问题。这既涉及顶层制度设计,又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撑,还需要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是一个逐步完善,持续推进的过程。

二是关于禁止涉诉(被执行)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问题。目前,按照有关规定,被市场监管等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关于企业注销方面还没有其他特别限制性规定。

三是关于涉诉(被执行)企业不得委托中介、第三方办理相关变更登记业务问题。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业务,但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您的建议给我们以有益的启发,也将会极大地促进市场主体登记方面的工作开展,再次感谢并真诚希望您一如既往关心支持我省市场监管工作。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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