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29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3-04-25 10:13:23  

C类

签发人:张小平

 

陕市监函〔2023〕353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529号建议的答复函

王小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宁强县列为天麻食药同源试点县的建议》(第52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卫健委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函〔2019〕3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我局会同省卫健委制定了《对黄芪等5种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其中,拟在宁强县开展天麻食药物质试点。《方案》分别报国家卫健委和市场监管总局审批,2022年1月,经国家卫健委会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审核,批准我省对黄芪、山茱萸、杜仲叶等3种物质开展食药物质试点,为期1年。未批准我省开展天麻食药物质试点。

目前,国家对党参等9种物质按照食药物质管理试点阶段已全部结束,国家卫健委正在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9种物质作为食药物质管理试点情况进行审议、评价,下一步将根据审议评价结论作出是否将党参等物质列为食药物质的决定。天麻是否能够作为食药物质,待国家卫健委和市场监管总局审议评价后即可作出最终结论。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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