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84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3-07-06 10:02:46  

B类

签发人:张小平

陕市监函〔2023〕593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184号建议的答复函

杨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严格回收过期药品专门处理的建议》(第184号)收悉。结合药监职能,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提案中提出规范公民处理家庭过期药品的责任,鼓励社区、小区建立义务公益回收过期药品站点,建立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网络平台,严格监管过期药品回收处置全过程,做好群众对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处理宣传教育的相关问题和建议,对进一步加强过期药品监管工作,确保群众安全用药很有帮助,十分中肯。

省药监局始终严格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落实药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全力以赴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针对过期药品回收处置,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相关工作:

一、省药监局坚持严格落实药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要求,持续强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过期药品回收及处理的监督管理。一是始终严格坚持对省内药品生产、批发及零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过期失效药品按照不合格药品相关要求进行处理,要求相关企业将过期失效药品在指定销毁点做无害化处理后,再集中进行销毁。二是要求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计算机系统对库存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措施,防止过期药品销售,并持续加强日常监管,确保企业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三是持续加强对药品批发、零售及医疗机构等药品流通企业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严格检查药品购销渠道是否合法合规,购、销、存记录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通过伪造资质证明文件、出租出借证照等非法购进销售药品及违法回收药品等行为,杜绝过期药品“翻新加工”和倒买倒卖等违法行为发生。

二、省药监局结合“药品安全放心工程”等活动,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及药品零售企业加强安全用药宣传,引导群众合理用药、按需购药,不盲目囤药,积极向公众宣传服用过期药品对身体的危害性及随意处理过期药品对环境的破坏性,普及过期药品回收及处理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安全用药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三、省药监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积极配合环保等主管部门做好过期失效药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并对其建立的过期失效药品无害化网络监测系统、居民小区设置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点以及统一进行集中销毁等政策,加大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督导和宣传力度,积极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诚恳的希望您能够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的药品监管工作。您对答复如有意见和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谢谢!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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