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86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3-06-27 08:52:16  

A类

签发人:张小平

陕市监函〔2023〕563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186号建议的答复函

杨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我省瓶装燃气安全监管的建议》(第186号)收悉。首先,衷心感谢您对全省瓶装燃气安全工作的关注和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关于强化我省瓶装燃气安全监管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市场监管部门在瓶装燃气领域的监管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在瓶装燃气领域主要负责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生产、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气瓶检验机构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即市场监管部门对燃气气瓶的制造、充装、检验环节进行监督管理(流通、运输、使用环节由其他部门依法管理)。

二、近年来针对瓶装燃气我们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和气瓶检验机构专项治理。从2020年至2023年,我们连续三年开展了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及检验领域的专项整治,重点治理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非法改装、翻新、报废气瓶的行为和现象。通过专项整治,使我省非法充装“黑气瓶”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现象得到根本性遏制和好转。

(二)开展气瓶充装专项执法检查。省局按照“双随机”的方式先后完成50家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258个,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38份,立案2起,所有问题都限时整改、闭环管理。三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非法翻新以及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未办理使用登记等“黑气瓶”3860余只,累计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10.5万只。

(三)推进液化石油气瓶追溯体系建设。省局建立了全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要求每只气瓶充装过程和检验信息必须使用采集设备录入追溯系统,确保充装、检验活动记录项目齐全、一瓶不漏。气瓶充装、检验信息及时上传省气瓶监管平台,实现气瓶制造、充装、检验等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该平台一期建设已完成,部分功能正在宝鸡、杨凌等地试点应用。

(四)部门联合开展液化石油气领域督导检查。近两年我们先后联合省住建厅、省卫计委、省教育厅开展特种设备重点领域督导检查,特别是2022年联合住建厅开展瓶装燃气专项执法检查,对3家充装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联合发文进行了通报。

(五)积极推进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与银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推进电梯和气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宝鸡、商洛液化石油气瓶已有5万多只的充装单位购买气瓶责任保险,力争在3到5年内实现全覆盖。

三、落实建议的措施

(一)强化联动监管。我们将积极发挥特种设备专业委员会职能,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检查,积极贯彻落实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的部署要求,严厉打击非法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强化产业引领。我们将积极配合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对瓶装燃气行业新的规划、布局、整合等一系列措施,确保瓶装燃气行业进一步规范。

(三)强化运输安全。我们将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充装企业在燃气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教育,督促充装企业在充装完毕搬运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有关安全规定,并要求充装企业在瓶装燃气配送时必须向用户逐一发放安全须知单,并告知用户安全须知中必须了解的安全内容。

(四)强化源头管理。在气瓶充装管理中要求新购气瓶瓶体封头上必须要凹印充装单位标志,角阀或护罩上必须安装有二维码、电子芯片等不宜损坏的数据载体。充装单位必须配置充装前、充装后检查信息化的扫码装置,并且只能使用具有信息化扫码装置的充装枪,确保每只气瓶充装过程的信息必须使用采集设备录入追溯系统,实现气瓶制造、充装、检验等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监管目标。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省安委办和燃气主管部门的部署要求,持续深入常态化开展瓶装燃气专项治理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持续开展燃气领域“铁拳行动”,严厉打击气瓶充装、检验领域的违法行为,发挥联动监管机制合力,确保瓶装燃气治理取得扎实的成效。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整体迈上新台阶。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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