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第330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0-05-25 16:57:07  

类 别:A

 签发人:张小宁

 

陕市监函〔2020〕571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省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第330号提案的答复函

房晓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国旗回收处置的建议》(第330号)收悉。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建立健全对国旗升挂、使用、回收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适时出台《陕西省升挂国旗管理办法》,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等内容,我局高度重视,并迅速作出部署安排。经请示市场监管总局,并进一步了解兄弟省市的工作情况,现结合我局职能答复如下:

一、市场监管总局及各省局国旗质量监管情况

按照职能分工,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主要负责国旗制作和销售环节质量监管工作。据了解,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和其它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未对国旗生产和销售企业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或地方监督抽查工作。

二、兄弟省相关法规建设情况

经调研山西、广东等部分省市局,其中仅广东省出台国旗相关的管理办法,1999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的《关于规范国旗制作发行和加强国旗使用管理的通知》规定,指定定点企业为国旗制作企业,并由原省技术监督局颁发《国旗制作定点证书》。定点企业凭证到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核准经营范围。其他企业一律不得从事国旗生产制作。 国旗制作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同时,指定省内各新华书店为国旗发行单位,由县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颁发 《国旗定点发行证》,有关发行单位凭证到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核准经营范围。从2000年1月1日起,无国旗定点发行证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国旗经销发行业务。省外生产的国旗,须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考核认可的国旗质检机构抽检合格,才能在该省指定发行单位销售发行。

三、建议我省出台《陕西省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一)出台地方国旗监督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国旗属特殊商品,参加国旗升挂仪式、集体活动使用国旗、自发使用国旗庆祝等,成为人们抒发爱国情感的重要方式。但是,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大型庆祝活动和各种集会后,随时间推移,很多机关企事业单位、沿街商铺悬挂的国旗出现褪色、污损甚至脱落等现象,如不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有损国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建议应尽快出台国旗地方监督管理办法,对国旗回收处置等程序进行明确并予以规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相关规定

《国旗法》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9〕100号),其中第六条规定“各地要建立健全对国旗升挂、使用、回收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工商、质检、环保、市容和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国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09〕100号为制定《陕西省升挂国旗管理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加强国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是国旗的制作和销售环节的质量监管。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国旗法》、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09〕100号的要求,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省内国旗定点生产和定点销售企业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查。对未经许可和产品质量不达标的生产经营企业依规处理,非国旗定点销售单位,一律不得从事国旗经销发行业务。省外生产的国旗,须经省级市场监督部门考核认可的国旗质检机构抽检合格,才能在省内指定发行单位销售发行。

感谢您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的支持并提出的建议!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9日




上一条: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第435号建议的答复函

下一条: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7号建议的答复函

  1. 打印    关闭
相关资讯>>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