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79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0-06-09 15:03:22  

类 别:A

签发人:张小宁

陕市监函〔2020〕650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79号建议的答复函

王浩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住宅小区“住改商”问题的建议》(第7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施简化企业开办和注销程序,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企业市场准入营造了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我局积极贯彻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2015年印发《陕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为持续深化对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的改革,释放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投资热情,2018年,由我局代拟,省政府印发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其中第二部分对企业的住所做出规定:“(三)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度。市场主体在登记时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只需签署承诺书,并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十一)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可依申请核定为“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允许无实体店铺的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以及创意、设计、创作等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市场主体,用其居住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注册。”随着登记注册门槛降低,有效推动了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住改商”节约了租赁成本,最大限度发挥了房屋经济效益,释放了住所资源,让更多的人投身到创业大军中来。部分中小规模商户想利用自有或租赁的住宅从事经营活动,只要不对周围住户造成不良影响并取得相关住户同意,行政部门应该予以支持。

登记注册实施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基于企业诚信自律的前提,解决了市场准入环节门槛较高的住所证明问题。如所申报的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由企业对登记机关做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等内容的承诺,申请人对申报住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强化了市场主体自身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在降低企业准入门槛的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我们将持续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强化证照监管,严格查处隐藏在居民楼里的无照经营户,对无照经营者督促限期办理营业执照,依法规范经营。二是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查无下落的主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登记住所与实际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预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对不如实申报住所而取得虚假登记的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并对抽查中发现涉嫌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居民在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三是畅通“12315”投诉举报热线,对”住改商”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为民解忧;四是强化法律法规、商事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使企业诚信合法经营,使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同时,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让社会公众切实感受到改革成果。

我局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学习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陕西追赶超越和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感谢您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8日




上一条: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3号建议的答复函

下一条: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第435号建议的答复函

  1. 打印    关闭
相关资讯>>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