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陕市监通告〔2021〕83号

  发布时间:2021-11-15 10:43:49  

陕市监通告〔2021〕83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对10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1〕1347号),现将涉及我省1家生产、1家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兴平市银塔炒货厂生产的老王香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生产日期:2021年6月6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2021年10月27日结案。该单位生产的不合格食品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过对原料、生产、加工各个环节的调查,并对相邻批次和留样样品进行了检验,过氧化值数值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范,应是经营环节储存不当造成。

泾阳县福瑞购物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老王香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生产日期:2021年6月6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2021年11月5日结案。该单位生产的不合格食品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货值和违法所得较少,该单位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40.96元,罚款3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未严格按照产品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储存。

整改情况:一是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老王香瓜子,并立即发出召回公告。二是做好商品储存分类,三是加强人员管理培训。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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