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05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1-05-10 14:26:17  

类 别:B

 签发人:张小宁

陕市监函〔2021〕402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05号

建议的答复函

张凯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疫情期间学校周围小饭桌管理办法的建议》(第605号)收悉,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和关心,我们对提案中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仔细研究,您的建议涉及到我局的内容是“地方出台相应的小饭桌的管理措施,力保在不影响中小学生吃饭的情况下确保防疫安全”,现就您所提出的建议回复如下:

根据2016年省人大颁布实施的《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场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餐厅、农村宴席聚餐等餐饮服务业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制定,截止目前,各市均已结合辖区监管实际制定了相应的校外托餐管理办法。疫情发生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保障校外托餐场所食品安全的同时,强化疫情防控措施,筑牢学生安全屏障。

一是加强春秋季开学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监管。春秋季开学前,我局联合各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春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2020年秋季开学校园疫情防控专项督查的通知》《关于做好2021年度春季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各地加大对学校食堂、校园周边经营者及托餐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切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二是落实托餐机构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托餐机构开展安全培训及现场指导,精准引导经营者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有序复工经营,现场对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登记情况、从业人员健康及防护、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贮存、就餐方式、场所消毒、通风换气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规范经营行为,督促托餐机构经营者落实好主体责任。对于未开业的托餐机构持续保持关注,及时掌握其经营动态,确保托餐机构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三是加强对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网络平台、新闻广播、进社区及进校园等方式向学生、家长和经营者传递与托餐机构相关的食品安全及疫情防控常识,普及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如何做好自身防范、如何做好托餐机构环境消杀等相关内容,为学生和家长答疑解惑,形成社区、家庭、经营者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虽然全省各地不断加强校外托餐机构的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工作,但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尤其是在个别地区是以“家庭式”模式经营,规模小且隐蔽在小区的家属楼内,与居民食宿在一起,生活场所与经营场所混杂,经营条件与许多家长的期盼仍有差距。下一步,我们将重点督促各地监管部门抓好各项政策落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强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加强春、秋季开学前和夏季食品安全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专项整治,对托餐机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加工流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食品添加剂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检查。

二是强化托餐机构疫情防控。严格控制托餐机构就餐学生人数,明确人员健康管理、环境卫生、场所消杀、餐具消毒等安全要求,督促经营者合理安排学生就餐间隔,做到餐具、生活用品等专人专用,并做好厨师、学生、管理员体温定时登记。

三是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与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大对托餐机构的日常监管力度,推动建立疫情防控与食品安全监管常态化长效管理机制,排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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