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31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1-06-01 16:17:20  

类 别:A

签发人:张小宁

陕市监函〔2021〕500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31号

建议的答复函

刘三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帮助企业解决工商注销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第63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衷心感谢您对市场主体登记工作提出的中肯建议。近年来,我局各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不断强化责任意识,简化企业销程序,压缩了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时间,为企业注销登记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服务。

一、您提出的建议第二条关于工商部门依据破产裁定,办理破产企业工商注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我局2020年12月下发《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工作的通知(陕市监发〔20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十二条明确了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注销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对企业是否存在未清缴税款、分支机构是否注销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登记机关不进行审查。营业执照无法全部缴回的,可由申请注销的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出具相关说明,无需另行登报或公示。

二、您提出的建议第三条对于多年确实未经营、资料缺失、法人无法找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确无必要存在的企业,简化注销程序。

《通知》第十三条明确了被吊销营业执照5年以上的公司,其全部股东书面承诺清算完毕并承担未受清偿的债权债务的,扩展纳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经公告期20日届满后,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不能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的企业可提供公告期20日届满后的公告报样。营业执照正副本无法全部缴回的,应在公告和股东承诺书中一并说明。被吊销营业执照5年以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可参照上述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通知》第十四条明确了关于厂办大集体企业申请注销材料缺失的处置。根据《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发改财字〔2019〕1104号)精神,厂办大集体企业存在法定代表人失联(或死亡)、会计账簿严重缺失并已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营业执照(公章、税务登记证等)遗失、股东无法找到等情况的,可由该企业的主办国有企业(主办国有企业已关闭的,由履行主办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组织清算后,出具同意其注销的意见,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今后,我局将继续研究企业退出的相关法规政策,探寻企业高效、便捷的退出途径,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升办事效率。

感谢您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关注和支持我局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和意见,我局将积极吸收您的有关建议,共同促进陕西市场监督管理事业不断发展。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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