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C
签发人:张小宁
陕市监函〔2021〕510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省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第647号提案的答复函
范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电商平台违法行为管辖权的建议》(第647号)收悉,现就您的提案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长期以来,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早在2010年,原工商总局就制定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在前述规章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2018年,《电子商务法》制定出台后,新组建的市场监管总局已将制定新的网络交易监管规则作为重要任务来推进。在充分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又综合考虑电子商务的新情况、新形势、新问题,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网络交易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等都规定了更为细致、全面的监管规则。
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就是您建议中提到的电商平台违法行为的管辖,一直是执法实践中的难点所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管辖,基本上解决了这一争议。但这一规定同时也带来了您在提案中提到的“直营模式下,违法行为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却无管辖权”的问题。
为解决您提到的问题,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我们计划从以下两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请示市场监管总局。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请示总局予以解释,明确本条规定仅是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电子商务行为管辖的规定,还是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所有行为管辖的规定,尽量消除执法疑惑。二是及时反馈您的建议。《行政处罚法》刚刚修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也需进行相应的修改。我们会及时将您的建议反馈至市场监管总局,供总局在此次修订中参考。
再次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