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87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1-06-08 14:23:47  

类 别:B

 签发人:张小宁

陕市监函〔2021〕530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87号建议的答复函

邓方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网购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第18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网络平台及经营者责任的建议

2017年,原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陕西省网络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办法中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入网食品销售者的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2021年5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总局37号令)正式实施,该办法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严格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内部治理。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行了明确地表述。

针对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及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2020年8月,我局印发了《开展网络直播行业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依法查处利用网络直播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查处网络直播销售中的违法虚假广告以及其他误导消费者、欺诈消费者的商业违法行为。11月转发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注重加大对网络直播行业的法规宣传和行政指导,要求其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商品及服务宣传要客观真实、符合实际,分别约谈了京东、美团、饿了么、盒马等重点网络交易平台和电商企业,进一步督促网络食品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督促网络平台依法履行相关审核义务和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2021年5月25日七部门联合印发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施行,《办法》对网络直播的门槛有了更明确的界定,对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方面也有所创新,提出事前预防、注重事中警示、强调事后惩处;并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相衔接的体系化规定。针对社会舆论广泛关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办法》进行了多处强化,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规,做好网购平台和直播平台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食品安全,保障消费合法权益。

二、关于网购平台监测和商品质量监测的建议

去年,我局开展网络交易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和召开网络交易行为行政指导会,督促电商平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严格遵守平台经营“九个不得”。通过线上与线下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全面检查,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按照《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审查核验义务,督促、指导平台建立健全平台规则、平台内经营者登记备案及资质资格审查机制,监督电子商务经营者做好亮照、亮证、亮标工作。加强网络交易线上监测和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双11等重要时间节点的网络交易行为监测。在618、双十一网络购物节点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累计监测网站网店13万余家,总计监测到各类涉嫌违法线索485条,已将监测到的疑似违法线索按照所对应的主体,交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核查处理。组织开展对省内依法登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经营的10类商品100批次的抽检工作,发现18批次商品涉嫌为“三无”产品,已移交地市要求依法核查处置。针对“网购食品”实体店的经营,我局制定了《陕西省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印发了《陕西省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手册》,加强了对网络销售店的线下检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下一步,我局将加大对网络销售食品的抽检比例,畅通举报渠道,加强对平台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督,确保网络食品安全。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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