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810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1-06-25 11:43:13  

类 别:A

 签发人:张小宁

陕市监函〔2021〕644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810号

提案的答复函

尊敬的卜亚春委员:

您在陕西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所提出的第810号提案(《关于规范环境检验检测市场管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发展的持续关注和中肯建议,您所提出的三点建议和意见,对目前我省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案由、案据把脉精准,切中肯綮,提出的解决方案标本兼治,切实可行,可以看得出,您对全国和我省生态环境检验检测行业的整体把握和全面了解,以及对目前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和发展方向,具有高度专业性和前瞻性。

尽管您在提案中明确指出希望办理的承办单位为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但作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我局同样希望也非常愿意就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如下答复:

一、关于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加快推动立法工作的建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第三款规定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第二款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为了适应当前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目前国家总局也正在对《办法》进行修改,以便于更好地指导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业发展,草拟稿已处于意见征求中。

二、关于构建新型机制,加大监管力度的建议。我局从2018年开始,就与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开展联合行动,制定了三年行动计划,三年内以30%、30%、40%的比例,对我省190余家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了全覆盖的“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2020年对资质认定工作委托地市政府以来新认定的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了重点监督检查。为了大力推动失信惩戒,我局建立了陕西省检验检测机构数据公示查询平台,面向全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开检验检测机构失信行为,同时公开被注销、撤销和责令整改的机构名单。今后我局将按照您的建议,加强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检验检测新型监管机制,力争将陕西省检验检测机构数据公示查询平台接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关于树立行业典型,发挥引领作用的建议。我局将在今后积极完善陕西省检验检测机构数据公示平台的建设,增设曝光台,点将台栏目,积极利用信息公示、媒体曝光等手段,宣传合法合规典型事迹,公布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达到以点带面形成震慑作用,同时增加群众信箱强化社会监督,对举报有功的群众予以奖励。

今年,我局将探索告知承诺制度,鼓励和扶持一批资质健全、管理规范、有社会责任感的优质机构按照告知承诺,自我承诺和自我声明的方式,简化复审和扩项办理程序,发挥其典型引领租用,带动行业健康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提出的建议和措施,我们将全力以赴,不负所托。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指正。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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