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814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2-06-27 15:04:22  

类 别:A类

 签发人:张小宁

 

陕市监函〔2022〕520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814号提案的答复函

李刚委员:

您提出的《推动陕西省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及外卖快递行业规范化管理的建议》(第81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电动车管理基本情况

(一)电动自行车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因此,您提案中提到的电动两轮车中只有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目前我国已发布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GB/T 36972-2018)、《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型号命名与标志要求》(GB/T 36943-2018)等多项国家标准。

(二)除电动自行车外的电动两轮车及电动三轮车

根据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摩托车为“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综上,除电动自行车外的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属于摩托车。

我国已制定发布多项电动摩托车标准,目前还在不断制修订和完善,其中《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24158-2018)提出了电动摩托车的基本要求,《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GB24155-2020)着重对安全方面作出了规定。

(三)电动四轮车

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泛指行驶速度低、不符合相应类别机动车标准、未纳入机动车管理的四轮低速电动车,市面上也称“老年代步车”“残疾人助力车”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低速电动车应归为道路机动车辆,但这些车辆没有按照国家对机动车管理的要求办理市场准入,驾驶人和车辆也没有实行证照管理。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国家标准规定,汽车为“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因此电动四轮车属于汽车范畴,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目前我国正在制定和完善电动四轮车相关的标准和规范,2021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推荐性国家标准GB/T28382《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稿第3.2条规定“座位数在4座以下、最高车速小于70km/h的纯电动乘用车”为“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对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的外廓尺寸、整车整备质量、轮胎等技术要求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二、已开展的工作

(一)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对电动自行车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机制,联合相关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及获证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强制性认证产品作为认证有效性抽查重点,扩大产品抽查覆盖率,开展强制性认证产品风险检测和预警,继续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证照、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进行检验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篡改检验检测数据等严重违法行为。

(二)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相关产品监督抽查

近几年我局持续关注电动自行车产品及相关组成部件的质量监督工作,坚持将相关产品纳入年度抽检计划。今年印发《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第一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陕市监发〔2022〕93号),委托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在我省流通领域对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抽检30批次,目前已完成抽样30批次,正在检验阶段。5月底,印发《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第二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陕市监发〔2022〕191号),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我省流通领域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各抽检50批次。目前正在抽样阶段。

(三)强化平台监管,规范外卖、快递行业管理

为进一步促进我网络餐饮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外卖送餐员合法权益,结合我省网络餐饮平台运营特点和外卖送餐人员现状,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等七部门于2021年9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市监发〔2021〕407号)。文件要求网络餐饮平台企业要加强员工交通安全教育,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培训,讲解外卖送餐员行驶中使用电话、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及酒驾、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提高外卖送餐员知险避险能力,保障生命安全,要求各地交警部门定期将外卖送餐员不佩戴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平台企业,约谈问题突出企业负责人。

今年4月,我局组织召开了网络交易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要求在陕网络平台企业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推动网络交易合规经营,加强外卖送餐员、快递送货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落实相关道路安全教育要求相关政策措施。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依法依职继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监管。

(一)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流入市场。

(二)加大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持续将电动车产品列入年度抽查计划,做好监督抽查工作,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严肃处理。

(三)落实平台主体责任。督促网络餐饮平台落实主体责任,维护外卖送餐员合法权益,提高外卖送餐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四)强化执法稽查。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国家标准生产、不按3C证书生产、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获得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感谢您的建议,也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局工作!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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