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01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2-07-11 09:53:12  

类 别:B

签发人:张小宁

陕市监函〔2022〕569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01号

建议的答复函

齐峰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陕西农业品牌发展的建议》(〔2022〕第10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鼓励及支持龙头企业、国家级示范社、高校等建设省市级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技术中心的建议

我局历来重视国家、省级质量检测中心建设工作,质检中心是检验检测行业的重要力量,对推动相关产品产业发展、提升地区企业产品质量具有积极意义。把推动质检中心建设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制定推动方案,我局主要领导多次与相关地市要领导商讨研究,督导质检中心筹建工作,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带着相关专家查产品标准、教实验方法、列检验项目,研究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充分发掘资源,加强横向联合,积极协调质检中心与省内高等院校、企业等进行合作,开展科研公关,提升专业水平,有力推进了我省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建设。

2020年10月,我局批准依托眉县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筹建陕西省果蔬质检中心,2021年9月29日,印发(陕市监函〔2021〕1041 号)通知,批准陕西省果蔬及加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正式成立,这是宝鸡市第一个省级果蔬及加工产品专业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机构。在我局的帮助指导下,眉县食品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结合产业实际,持续提升以猕猴桃产品为主的果蔬及加工产品检验检测能力,中心总共投资2529万元,建成实验室面积5000余平方米,配置实验室设备237台(套),培育引进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4人。共有2778项认证参数,其中160项参数具备国际先进水平,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3项,不断争取果蔬及加工产品标准话语权。承担了“蜂产品中农兽药残留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研究”“猕猴桃鲜果预包装产品食品危害因子分析研究”“陕西省果蔬及加工产品质量安全专业检验检测平台”“陕西省果蔬及加工产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4项科研课题,并加紧成果转化运用,为果蔬及加工产品检验检测技术研究和助推地方产业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技术基础。

在成功筹建陕西省果蔬质检中心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助力我省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发展,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创新工作思路,主动协调,共同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要求,在眉县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开展全国首个省级地理标志产品检验检测中心筹建工作,并于2022年5月通过验收,全国首家地理标志产品检验检测中心--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宝鸡)检验检测中心落地宝鸡。目前该检验检测中心对全省相关地理标志产品和地理标志商标的检测覆盖率达96.3%。该检验检测中心批准成立后,将进一步加强建设,提升我省地理标志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充分发挥技术支撑和服务作用,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赋能,助推我省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做大做强。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国家、省级质检中心建设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站位,统一思想,通力合作,积极作为,扎实推进我省各类质检中心筹建工作,重点在人才培养、检验检测能力提升等方面持续发力,充分发挥已有质检中心技术和资源优势,提升产品检验、标准咨询、质量评价、风险分析等专业技术服务能力,积极构建面向陕西产业发展的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全省经济发展大局做出贡献。

二、支持龙头企业农业品牌企业进行产品质量认证及补品出口工作的建议

近年来,我局采取多项措施,助推我省农业品牌企业发展。一是充分发挥有机认证作用。积极打造区域有机产业发展品牌,充分发挥已有“全国有机认证示范县”的样板和辐射带动作用,大力支持全省有条件的县(区)开展有机产品生产,以特色产业为引领,积极培育和壮大有机产业发展规模。充分利用第28届杨凌农高会平台,组织我省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积极参加线上有机产品展,不断增强我省有机生产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二是深入开展小微企业质量。我局紧盯全省小微企业发展的痛点难点问题,坚持加强引导、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分类实施的原则,对农产品加工具有地域特色的行业开展有针对性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帮扶,充分运用质量认证先进管理工具和方法,针对各行业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不同需求,加大质量认证有效供给,组织参与提升行动的小微企业开展线上免费培训,切实解决困扰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促进小微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提升,增强企业发展的韧性和后劲。三是推动实施“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围绕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将全力推进监管服务工作,开展三同产品认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通过实施“三同”工程,推动标准统一,帮助我省农产品更好的走出去。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提出的建议和措施,我们将全力以赴,不负所托,也希望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8日




上一条: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28号建议的答复函

下一条: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63号提案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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