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市监通告〔2021〕35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委托省纤维质量监测中心行使部分
行政执法权的通告
我局决定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省纤维质量监测中心行使,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
二、委托范围
我局对纤维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执法检查权。
三、委托事项
依法对纤维及其制品开展行政检查;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对查证属实的相关违法行为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执行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1年5月8日起至2026年5月8日止。
特此通告。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