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735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4-08-19 09:07:23  

A类

签发人:张小平

陕市监函〔2024〕544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735号建议的答复函

郭九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华中五味子纳入陕西省地方特色食品名录的建议》(第73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南五味子基本情况

南五味子,木兰科植物华中五味子的干燥成熟果实。收录于《药典》(2020版)第一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南五味子未列入,市场监管部门暂不能将南五味子作为普通食品管理,食品生产企业也不能以南五味子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二、相关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和《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辖区情况,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修订或增补食药物质的建议”之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新食品原料审批和食药物质目录修订和增补等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三、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

我局将持续关注南五味子作为食品原料相关工作进展,积极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开展南五味子相关标准研究和南五味子申请食药物质等工作,并根据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相关产品质量研究。待相关标准出台后,我局一方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及时将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向省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反馈,并提出完善相关标准的建议。另一方面,我局将组织技术力量,制定完善相关许可监管工作规范,促进以南五味子为食品原料的产品早日形成规模效益,服务当地乡村经济发展服务。

下一步,我局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持续强化推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着力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不断推进南五味子产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食品产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市场监管工作。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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