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1〕10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告
陕西博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陈恒基、段金梅:
我局正在调查了解陕西博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2月11日公司设立登记有关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们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在该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请陕西博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携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陈恒基、段金梅(两人为该公司股东)携带本人身份证,前往西安市二环北路东739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处接受询问。
联系人:宋利东 联系电话:029-86138565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