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听证告知书
陕市监信听字〔2021〕1号
陕西博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段金梅、陈恒基:
刘岗提出的陕西博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一事,已经我局调查终结,拟作出撤销设立登记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撤销设立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2000年12月11日设立登记材料中《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书》、《陕西博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1次董事会议选举和聘请下列人员为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章程》等4份材料上“刘岗”笔迹非刘岗本人所签,该4份材料为虚假材料,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在你公司涉嫌冒名登记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2000年12月11日设立登记时冒刘岗签名,侵犯了刘岗合法权利,未配合调查,且未对违法行为作出改正,属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撤销你公司2000年12月11日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宋利东 陈晓瑗
联系电话:029—86138565
2021年9月14日